2013年8月13日 星期
“超载月票”是罚款经济下的怪胎
■汪昌莲

  2008年,河北省交通厅曾规定治超人员不准以约定形式收取费用后允许车辆进行超限超载运输。但记者调查发现,在河北永年县和邯郸县,“月票”被货车司机称为“买路费”,永年县的路政、运管和治超站打包价为3200元,邯郸县价格是1550元。

  (8月12日《新京报》)

  据媒体报道,全国公路罚款一年三千亿。天文数字的背后,是有关部门对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的纵容。更为可怕的是,在一些地方,一种“超载月票”悄然兴起。它充满了以罚代管和降低违法成本的恶意。可以说,“月票超载”变身交通违法“通行证”,是公路”罚款经济“催生的怪胎。

  众所周知,车辆超载是一种严重而又相当普遍的交通违法行为,其对社会的危害性极大。研究发现,1条设计使用15年的公路,如果行驶车辆超载1倍,其使用年限将缩短90%,即只能使用1年半。另据专家测算,超载者每获利1000元,国家就相应损失6000元,还不包括超载造成国家大量应收税费的流失。再者,超载致大桥垮塌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超载极易导致交通事故。因此,超载也被人们称为“马路杀手”。

  超载屡禁不止,除了一些车主只顾谋利之外,更在于有关部门“乱作为”。这些年治理超载之所以效果差,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监管部门以罚代管,利用“超载月票”让司机“合法”超载。除了河北永年县、邯郸县之外,在河南省淮滨县,只要在有关部门办理了“超载月票”,按时足额交纳了罚款,超载车辆便可以畅通无阻。特别是,当地有关部门还十分“体恤”超载肇事者,为了保证他们在重罚之后仍有利可图,便擅自降低了国家制定的超载标准,等于是变相支持和鼓励超载。可见,在一些执法部门眼中,神圣威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成了其大兴“罚款经济”的一种“工具”。

  有关部门实行以罚代管,不仅使超载向规模化发展,还使肇事者从心理上产生一种合法化的感觉,更加堂而皇之,因此对社会的危害也就特别大。

  有关部门之所以会疯狂地大兴“罚款经济”,缘于交通法规对超载的处置只限于罚款,导致违法成本偏低,从而诱发出管理部门以罚代管的利益冲动。

  其实,治理超载最简单有效的办法,就是吊销驾照和营运执照,违法成本提高了,谁还敢以身试法?关键是,这样可以遏制有关部门“一罚了之”的执法行为,从而也铲除了大兴公路“罚款经济”的现实土壤。

2013年8月13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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