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13日 星期
探亲假32年未修改与现实脱节如虚设

  1981年,《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出台,它是职工依法探望与自己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的带薪假期。然而,32年过去,这个规定早已不符合当今社会情况,却从未做过修改,也从未被废弃,成为一个尴尬的存在。北京市政协委员陈小兵认为,32年前出台的规定已经很滞后、不合时宜,希望法律法规能够考虑到现实社会情况,能更加接地气。

  一问覆盖人群:外企民企怎么休?

  根据《规定》,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四类单位工作的职工,如果他们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才有资格享受探亲假。事实上,随着社会的发展,数量巨大的外企、民企员工和外来务工人员被排除在有资格享受探亲假的范围之外。

  “我们公司没有探亲假,只有国家那些法定假日。”在一家大型地产企业做HR的史女士告诉记者,作为私企,公司员工能把强制性假期都休完就已经很不错了,更何况探亲假并不属于强制假期。

  对此,陈小兵委员认为,如果一部法律法规不能涵盖所有社会群体,实际上就是不公平的,“法律首要是公平,能让所有人遵守或从中受益,探亲假应该能覆盖更多阶层。”

  二问探视对象:婆婆难道不是妈?

  在《规定》里,列出了职工探望配偶、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等三类探亲待遇,假期分别是每年30天、每年20天、每4年20天。与《规定》同年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探亲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指十六周岁以前)抚养职工长大,现在仍与职工保持联系的抚养人。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探亲假只让探视自己的父母,难道公婆就不是父母吗?”对于探亲假的如此规定,和先生一起从外地到北京定居的徐女士不能理解。

  陈小兵委员表示,对探视对象只局限于自己父母的规定不合理,“这种规定可以说是不近人情,夫妻双方都有孝敬老人的义务。”他建议探视对象应该更大范围地扩充到岳父母、公婆、养父母以及祖父母。

  三问报销制度:打折机票不能报?

  关于路费报销的规定也成为一大难点。《规定》中明确,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单位负担,而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同是探视父母,未婚和已婚报销比例相差70%。网友smilesmlile觉得很不合理:“难道结婚了工资就会高点儿吗?”

  随着高铁和飞机越来越普及,探亲假里的报销制度也与现实严重脱节。有的单位是按行政级别报销的,什么情况能报销机票、火车卧铺、什么情况只能报销硬座都有明确规定,“比如说,从北京到武汉的高铁单程五百多元,但有时特价机票才一二百元,但也只能买贵的火车票。”陈小兵委员建议,探亲假路费的报销应该设置上限,根据路途远近并考虑到各种交通工具的实际情况,测算一个平均的报销额度,报销时不考虑交通工具,只看金额。

  事实上,在一些探亲假适用的单位里,很多人也不敢提休假的事。一家大银行的职员王女士告诉记者,虽然他们单位明确有探亲假制度,但很少有同事会主动提出休假,“走那么长时间,工资、奖金、升职、评优都跟绩效绑在一起,谁敢轻易请假?” (据《北京晨报》)

  

2013年7月13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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