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亲假是个年代久远的制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李迎春律师告诉记者。据悉,我国职工探亲制度开始于1958年,国务院1981年做了修改,执行至今已32年。按照1981年的《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只有公务员、国企员工可以休,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假期为20天;若因工作需要,可以两年一次休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可每4年休假一次,假期为20天。
1997年广东印发的《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即可休探亲假。截至目前,探亲假的落实情况如何,人社部门并没有公布统计数据。
国家规定最长可休45天,可这在目前几乎不可能。对此,李迎春分析,当年休假时间的安排应该与历史环境有关。“上世纪80年代没有双休,一周只休一天。同时往返交通不方便,所以可以长时间休假。而现在交通十分快捷了,即使远在新疆,都可以在公休假期间往返。探亲假已经不合时宜,可相关的法律法规却一直没有改变。”
李迎春表示,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将“常回家看看”入法,有点口水性质,“根本无法落实。法律有这个探亲的规定,但没有处罚措施,只能是倡导性质的。探不探亲是职工的事,放不放假是企业的事。”
华南农业大学劳资关系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劳动社会学会理事杨正喜教授则直言,探亲假难落实,根源就是劳资双方利益平衡的问题。“站在劳动者角度是休假,但在企业的角度,就有生存压力。只有劳资双方形成合理制度,才能解决这个问题。”
“要解决问题,上面就该少往下压任务。”佛山公安负责人的观点得到了杨正喜的认同,杨正喜表示,从用人单位角度出发,劳资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对如何休假进行约定。“通过集体谈判制度来约定,类似工资纠纷的做法。对于劳资纠纷来说,集体谈判是最有效的解决途径。”
(据《羊城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