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6日 星期
立法能逼人“常回家看看”吗?

  多少年前的一曲《常回家看看》,唱热了无数中国老人的天伦之盼。在家庭美德成为社会公德重要环节的今天,面对分居而割裂的亲情,以兜底性法律的姿态命令儿女必得“常回家看看”,这本身是很悲怆的事。

  中国自古有言,“百善孝为先,孝为百行首”。更极致的说法,是“父母在,不远游”。当然,世易时移,时代在变、价值在变,但亲情纽带、人伦纲常,总还有一脉相承的地方。一方面,中国老龄化的速度节节攀升,未来20年,中国人口老龄化日益加重,到2030年全国老年人口规模将会翻一番。另一方面,因“空巢”而衍生的家庭悲剧、社会悲剧越来越多。一项调查显示,89%的受访者感觉当下空巢老人情感寄托缺失的情况严重,71.5%的受访者呼吁子女加强对老人的“精神赡养”。

  从以上意义而言,《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提出“常回家看看”的底线要求,算不得高蹈。问题是,如果“不常回家看看”的子女涉嫌违法,那么,不让子女“常回家看看”的制度与人,也能算是违法吗?今天,在房子、教育、医疗的高压大道上,有的是“低头赶路”的匆忙,有的是近乡情怯的慌张,有的是看淡未来的迷茫……别说“经常”,就是领着爱人、子女偶尔回家转一转——无偿加班的劳资关系会“放行”吗?单位的带薪假肯“点头”吗?在户籍制度尚未及时转身的时候,“家”动辄就是千百公里外的一个港湾,路程辗转、成本高企,如果城市的这头不能让我们的父母顺利“进城”、而老家的那头又不能以广阔的发展空间吸引子女“返乡”,那么,真要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的大多条款,恐怕仍是“难于上青天”。一言以蔽之,“常回家看看”不能简单抽象成一个意愿问题,更多的是客观条件与环境的应允程度。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孝道不仅是家庭伦理,更是裨益公共利益的价值选择。但再好的法律,也无法逼人“常回家看看”,只有真正让“家”成为无需遥望的居所、让尽孝在制度与体制层面找到责任与能力——追究“不常回家”的子女,才能不至于成为立法上的冷幽默。(据《楚天金报》)

  

2013年7月6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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