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背景
劳务派遣工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出现了劳务派遣单位数量大幅增加、劳务派遣用工规模迅速扩大的情况。劳务派遣用工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有:一是劳务派遣单位过多过滥,经营不规范;二是许多用工单位长期大量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有的用工单位甚至把劳务派遣作为用工主渠道;三是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同工不同酬、不同保障待遇的问题比较突出,一些被派遣劳动者长期没有归属感,心理落差较大。同时由于劳务派遣单位准入门槛低,承担责任能力差,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难以获得有效赔偿。
■新法四大亮点
1.限定经营劳务派遣公司门槛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00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等。同时还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2.规定劳务派遣工同工同酬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3.明确劳务派遣用工的补充性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同时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4.规范劳务派遣单位相应责任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中国青年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