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浙江叔侄冤案,浙江高院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任何时候都不能否定办案队伍的主流和业绩,对这些冤案愈加应该从理念上和机制上进行系统、客观的反思,不能脱离当时的历史条件和历史局限,要分清个人责任和制度责任,重在从完善法治国家的制度建设上认真剖析、改进和完善。
这位负责人认为,当前刑事司法工作至少有五个方面问题需要反思:
过去发生重大命案,社会上人心惶惶,上级会对这类案件进行督办,时有层层下达限期破案的死命令。时间紧、压力大,主观和客观上出差错的可能性也就越大。比如说,侦查人员都知道,只要口供突破,办案效率就会提高,在命案必破的压力下,有的办案人员就会有意无意地靠一些刑讯逼供的办法来突破口供。甚至对已经发现的有利于被告人、可能证明其无罪的证据,也不愿随案移送。在复查“两张冤案”过程中发现,袁连芳起了逼供诱供指供的作用。在河南马廷新案中,也是如此。
2003年春节后,袁连芳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被关押在河南省鹤壁市看守所,与当时鹤壁市下辖的浚县发生的一起灭门血案嫌疑人马廷新同监;2004年4月,袁转至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与张辉同监。马廷新与张辉均述及其二人的口供形成,系同监犯袁连芳写好笔录,供自己抄写、背诵,否则就拳脚相加,加以折磨,对案件侦办向着办案人员期望的方向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仅袁连芳一个人,就参与制造了两起著名冤案。该负责人认为,对此,应进行全面彻底整顿。
该负责人说,上世纪90年代中期,取消了公安的预审建制。现在回过头看,侦查预审制度本身对刑侦队伍是一个必要的内部制约,它便于在侦查早期及时发现和纠正误判,及时调整侦查方向。例如杭州的“两张冤案”和萧山的“五人抢劫杀人冤案”,两个案子都是到了口供突破后,才发现侦查方向可能有误。破案考核指标设计需科学合理,不应以“破案GDP”为目的,而应以伸张正义为目的。各地差异太大,情况复杂,有的犯罪行为在一个地方比较突出,但在别的地方并不突出。但是,如果进行全国统一的破案会战行动,再加上破案指标考核,你追我赶,难免造成了拼消耗、凑数量、争达标。造成侦查取证粗糙,办案作风粗暴,往往留下一些后遗症和冤错案件隐患。应该铭记,一个人能不能定罪,案件有没有最终告破,要靠证据说话。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要反思“不冤枉一个好人、不放过一个坏人”的办案理念和评价标准的局限性。具体到司法实践当中,由于有的侦破取证条件上客观存在着“先天不足”,有时确实存在着对嫌疑人“既不能否定,又不能认定”的情形,做不到百分之一百的准确,对照这种过于绝对化的原则,公检法常常陷入两难境地,走进“死胡同”。由于过去我们追求这种绝对化目标,最终导致在具体办案过程当中,法院难以执行疑罪从无的原则,往往是疑罪从轻。浙江的这起命案,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都是到了省高院二审时,才顶住压力改判为死缓,但还是形成重大冤案。(据《法制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