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1年底,罗先生在一家人寿保险公司为妻子投保了2份终身寿险,保额10万元,多年期缴,年缴保费5000元。去年年底,由于工作繁忙,过了一周多,罗先生仍未前往保险公司缴纳保费。就在这节骨眼上,罗先生的妻子却不幸遇难身亡。在痛心失去妻子的同时,罗先生很悔恨自己没有及时去保险公司缴纳保费,罗先生认为,现在处于这种情况,保险公司肯定不会给予理赔。出于侥幸的心态他去保险公司询问,没想到保险公司非常痛快地通过了理赔申请。
分析:
事实上,不少投保人和罗先生一样,到了缴费期却因为一些缘故而未如期缴费,导致保险保障功能受到影响,保障功能得不到实现的客户不少。为何罗先生未如期缴纳保费,却没有影响理赔呢?这和保险宽限期有关。
记者了解到,根据新《保险法》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出险,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并支付保险金,支付的保险金扣除应缴的当期保险费。而一旦超过宽限期,则会导致保障无法实现,保险合同中止,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新华人寿相关工作人员表示,通常情况下,如果合同中止,只要投保人将前期的费用补齐,合同的效力还可以恢复,而如果合同终止,则保单的效力不能恢复,客户只能退保。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规定宽限期的目的是为了给短时间无法交费的人一个宽裕的筹款时间,通过这些形式,不仅可让被保险人得到了实惠,同时也为保险公司树立了良好的信誉。”有保险公司人士表示,大多数保险公司都不愿只因投保人推迟几天缴费,就失去他们好不容易建立起关系的客户,毕竟在宽限期内保险人出险的几率很小,但不管怎么说,对于客户而言,还是要准确理解宽限期,按时交纳保费,以免影响保单效力。建议客户专门开一个账户,方便到缴费期自动转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