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9日 星期
解读《征信业管理条例》实施
个人信用污点不再被判“无期”
记者 徐浪 通讯员 方进

  3月15日,酝酿多年的《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全国范围内正式施行。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从“无期”变为“5年”,个人每年可两次免费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当个人对自己信用记录有异议或认为个人征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提出异议申请或进行投诉。

  信用污点从“无期”到5年

  今年2月份,赵先生申请公积金住房贷款时遭到拒绝,原因是有一笔200多元的信用卡消费逾期未还。查询银行系统记录之后,百思不得其解的赵先生才知道,这笔不良记录是妻子用一年前所丢的一张信用卡消费的,因为自己的联系电话变动了,导致未收到银行的催还通知。虽然立即还款,但银行表示仍不能给他办理公积金住房贷款。

  日前,记者咨询多家银行了解到,目前到银行贷款、办理房子车子按揭、办信用卡等个人金融消费业务都要看信用记录。在这样一个逐渐拿“信用”说话的年代,个人信用报告中留下的“污点”无疑对金融消费有大的影响。

  所幸的是,《征信业管理条例》给了金融消费者改成错误的机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从“无期”改为“5年”。

  “在各项个人金融消费业务都要看信用记录的今天,规定不良信用信息保存期限从无期到五年,对市民来说意义重大。”市人行征信管理科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这有利于让一些此前没有重视信用记录的人重视起来,做好信用记录的积累。

  每年两次免费查询

  像赵先生一样,很多人对自己的信用记录没有足够了解。为避免对自己的信用缺失一无所知,新版《条例》明确规定:“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本人可以通过各级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查询自己的个人信用报告,需要提供自己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两面均需复印一份)。

  建议金融消费者利用好两次免费查询的机会,及时了解自身的信用状态。

  《条例》同时规定,任何机构和个人如果想查看个人信用报告,必须首先获得个人的书面授权,否则,征信机构不能将信用报告提供给任何机构和个人。

  市人行征信管理科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样有效地避免个人信用被盗用、滥用的情况。当发现他人未经许可查询了个人信用报告时,应及时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或当地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并告知相关情况。依据《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和其他机构违反规定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将被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还将被移交相关司法部门。

  不会泄露个人信息

  一些金融消费者担心:征信机构拥有自己的多项个人信息,一旦泄露,是否会对个人财产安全造成影响?

  “如果你的房产贷款有违约,那么征信系统会对违约情况有体现,但如果你名下的房产都没有信用违约情况,那么征信系统不会记录你有几套房子多少存款。”一银行业内人士介绍。

  一家银行信贷部门负责人也表示,个人征信系统属于信用体系,反映的是信用状况,不包括本人的生活隐私和财产状况。《条例》中也规定,开具个人信用报告的机构必须持照经营,采集个人信息必须经过本人同意。他人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的信息,必须得到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征信机构不得违反规定提供个人信息,不得采集个人血型、指纹、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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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亿多人有信用档案

  自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立以来,为全国1800多万户企业、8亿多个人等建立了信用档案。

  《征信业管理条例》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解决了征信业发展中无法可依的问题,有利于加强对征信市场的管理。

  《条例》中规定银行如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个人信息将面临最高50万元罚款,突出了对个人信用信息的保护,同时也加大了对金融机构的监督,这将促进金融机构更加规范工作,同时要求对个人信息保护更加严格。

  自《征信业管理条例》正式施行起到6月底,全国各级人民银行将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以促进社会各界对该《条例》及征信知识的了解,提高公民信用维权意识,广泛普及信用文化,促进我市征信事业的健康发展。

2013年3月19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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