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早在2011年我国就已经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建成。也就是说,我国的法律体系框架已成,所需要做的就是要在之后法律实践的过程中不断完备充实,就像一个书架一样,已经为书籍留下了分门别类放置的空间,接下来我们要做的就是把相应的书籍放入其中。
当然,与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法不同,我国是一个制定法国家。这是根据我国民族众多、人口繁杂、地区差异较大的特殊国情来决定的,也正因为如此,我国无法向英美法系国家一样以一种从下到上的方式来健全我国的法律,而只能用一种全局的思维来建构一个囊括众法的法律体系。而即将付诸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无疑就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下,对我国具体法律制度、法律规则的一种充实和完善、
正如刑法修正案(九)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之前,我国对这些聚众闹事的行为并没有纳入到刑法条例之中,无法做到有法可依,以至于民间甚至有这样的说法“闹一闹,好处到”。不少患者或家属在医疗纠纷发生后,不是通过走法律渠道解决问题,而是期盼用“医闹”来“绑架”医院。而这些做法,很显然,是对法律的无视,也可以说是因为无法可依的一种无奈。现在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也让那些靠“闹一闹,好处到”的人们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以合法合规的形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为一部与公民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此次的“刑法修正案”因其规定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地气”十足,而广受关注和称赞。诸如加大对“医闹”的打击力度、猥亵男性也应受刑事制裁、考试作弊应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反腐败不可放过行贿者等等,都是近年来社会舆论强烈呼吁的问题。此次“刑法修正案”无疑让人们切实感受到了“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魅力和理念,也为今后其他立法工作提供了一个好样本、好范例。
(据长江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