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2011年,屠呦呦本人因获拉斯克奖被媒体广泛报道,而“屠呦呦”商标注册均在2012年。
相关信息显示:2012年,“屠呦呦”商标先后被自然人余孝志和一家眼镜公司注册在国际商标分类的第5大类和第9大类,商品及服务包括消毒剂、空气净化剂、杀虫剂、护目镜、眼镜、眼镜架、隐形眼镜、太阳镜等。
怎样看待“屠呦呦”被注册成商标又该怎么保护屠呦呦本人的姓名权?
法律人士表示,屠呦呦姓名的抢注属于典型的损害其在先权利姓名权的行为,屠呦呦完全可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屠呦呦”注册商标无效。
我国《商标法》规定,如果商标局做出了准予注册决定,抢注人取得商标注册证的,在先权利人可以主动启动商标无效程序获得救济,但必须在5年内及时主张自己的在先权利,否则两者只能共存。
这也就是说屠呦呦本人必须在2017年前主张“屠呦呦”商标无效,否则被他人抢注的姓名商标将无法撤销。 (据搜狐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