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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1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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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给领导装修房被判单位行贿罪

  北京朝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以下简称朝林四公司)在为一单位建实验楼期间,因超标建设被勒令停工。为使工程能顺利进行,朝林四公司两名高管田某、马某向建设单位的上级领导兰某请托,为兰某装修房子、购买电器支付106余万元。记者近日获悉,因犯单位行贿罪,该单位被罚50万元,两名高管均获缓刑。

  据海淀区检察院指控,2007年,朝林四公司承揽一单位的实验楼,因工程超标建设被勒令停工。为使该工程恢复施工,田某向建设单位的上级领导兰某(另案)请托。在兰某出面协调下,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重新为朝林四公司出具了增加建筑面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工程得以顺利竣工。2008年12月至2009年10月,田某为感谢兰某在该工程施工中的帮助,并为谋求今后承揽工程等方面的便利,指使马某使用公司资金,为兰某的房子支付了装修、家电等费用,共106万余元。田某和马某被控犯单位行贿罪。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朝林四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田某、马某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已构成单位行贿罪。最终,海淀法院以单位行贿罪判令朝林四公司罚金50万元,判处田某、马某有期徒刑1年半,并缓刑2年。(据《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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