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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4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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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如何打击人口非法买卖?

  周代负责人口交易的官员被称为“质人”

  在中国古代,人口交易的成因和社会背景相当复杂,既有合法的,也有非法的,人口买卖也有“自卖”“和卖”“略卖”“掠卖”等多种不同的交易方式。以是否回赎来说,则有“活卖”与“绝卖”两种之分。活卖,即典卖,只卖使用权,而保留回赎权,如古代常见的“典妻”;绝卖,就是永远卖出,不得赎回。在古代,绝卖比活卖更普遍。在上古三代时的周代,专门负责人口交易的官员被称为“质人”。《周礼·地官》称,“质人掌成市之货贿、人民、牛马、兵器、车辇、珍异。”意思是说,质人负责市场里货物、人口、牛马、兵器、车辇和奇珍异宝的买卖。成交后开发票(质剂),作为凭证。

  西汉时期,汉高祖刘邦曾一度提倡和鼓励民间“卖儿卖女”,并视之为救荒的手段。《汉书·食货志》记载,汉初,有一年闹大饥荒,一石米能卖五千钱,非常贵,灾民中饿死了一半,以致出现“人相食”的人间惨剧。为此,刘邦下令民间卖孩子,以换取活命的粮食。

  东晋时,官府还从人口交易中收税。《隋书·食货志》记载:“晋自过江,凡货卖奴婢马牛田宅,有文卷,率钱一万,输估四百入官,卖者三百,买者一百。无文卷者,随物所堪,亦百分收四,名为散估。”从东晋的人口交易规则来看,贩卖人口、牛马、田宅,有文书契据的,每l万钱一律交400钱给官府,其中卖方负担300钱,买方负担100钱;无文书契据的,随物所值,也收取4%,称为“散估”。

  古代人贩子被称为“奸人”

  古代人口交易一直到明清都很活跃,在南方的苏州、杭州、广州一带,人口贩卖非常兴旺。随着人口交易的繁荣,还出现了专门以拐骗、掠夺、贩卖人口为生的“牙侩”“人贩子”。

  人贩子都不是好人,古人称之为“奸人”“奸民”。篡夺汉位的王莽即称,“奸人缘利,至略卖人妻、子”。古代称拐卖人口叫“诱口”,这里面又有“略诱”“和诱”的不同。晚清县令何耿绳所撰的《学治一得编》里,介绍了诱拐、贩卖人口案的审理经验:“凡诱拐之案,当分略诱、和诱。略者,罔其所不知;和者,因其情愿,或先被哄骗,事出不得已而始行曲从,则方略已行,不得谓之和诱矣。”

  古代人口贩卖过程中常有女性被人贩子性侵,在拐骗小孩时则常使用迷药。据《清高宗实录》记载,乾隆十一年(公元1746年),安徽凤阳的人贩子马占文,用川乌、草乌、人脑等物,配成迷药,将药放在手巾中,遇到拐骗对象时,将手巾在脸前绕一下,人立即昏迷。

  古代人贩子也多是团伙作案,并建立固定的黑窝点,其行为很多时候都令人发指。清吴炽昌的《客窗闲话》“拐带”条,记载了乾隆五年(公元l740年)破获的一起拐卖人口案。此案由人贩子陈大、俞九龄等8人团伙所为,拐骗了大量幼童,长相好的卖到远方,蠢笨的杀掉食用,并将骨头炼成丸售卖:“迭拐男女幼童不计其数,俊者卖之远方,蠢者杀食其肉,灸骨为丸。”案发后,人贩子的口供证实,当时江浙一带类似拐卖人口的船只有170余条之多,足可见当时人口非法贩卖的严重程度。

  唐代卖到中国的非洲黑人被称为“昆仑奴”

  贩卖人口在古代已呈国际化。唐宋时期,已有非洲黑人被贩卖到中国,至于周边国家人口被贩卖到中国的,和中国人口被贩卖到周边国家的,历史更早。被贩卖到中国的非洲黑人,在唐代被称为“昆仑奴”,宋代则称之为“鬼奴”,元代称作“黑厮”或“黑小厮”。

  元代是中国历史上国际人口贩卖活动最活跃的一个朝代。被贩卖到中国的外国人,主要来自朝鲜和非洲。元代民间航海家汪大渊所撰《岛夷志略》中“加将门里”条,对当时国际贩卖非洲黑人的情况有所交代:“丛杂回人居之,其土商每兴贩黑囡,往朋加剌,互用银钱之多寡,随其大小高下而议价。”

  “加将门里”,位于今非洲东海岸;“朋加剌”,即今孟加拉国,是当时的黑人交易中转地。文中提到的“土商”就是国际人贩子,是长期在东非做生意的阿拉伯商人,专以贩卖黑人为业。进入中国境内的“黑厮”,有的是由土商直接贩卖至中国境内的,也有的是中国海上商人从朋加剌顺便带回来的。

  在元代,被贩到“汉地”的外籍人以高丽(今朝鲜半岛)人为多,其中绝大多数是年轻女性,元初名儒郝经曾赞其“肌肤玉雪发云雾”。当时的权贵人家以有高丽女人为荣。“黑厮”和“高丽女”甚至成了当时蒙古贵族高消费的标志,明末学者叶世杰《草木子·杂制篇》中称:“北人女使,必得高丽女孩童;家僮,必得黑厮。不如此,谓之不成仕宦。”

  东汉光武帝发布诏书严禁奴婢买卖

  古代的人口买卖行为带来的危害也是十分严重的。东汉光武帝刘秀,便曾多次发布诏书,禁止奴婢买卖。建武二年(公元26年),“诏曰:民人嫁妻卖子欲归父母者,恣听之。敢拘执,论如律。”

  唐代对非法的人口交易也制定出了一系列的法令,予以限制、打击。《唐律疏议》中,涉及被买卖人口的条令有十多条,其中“略人略卖人”是这样规定的:“诸略人、略卖人不和为略。十岁以下,虽和,亦同略法。为奴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因而杀伤人者,同强盗法。”还规定,“和诱者,各减一等。若和同相卖为奴婢者,皆流二千里;卖未售者,减一等。”

  对于非法拐卖儿童的行为,唐代的司法解释同样很清楚:“十岁以下,虽和,亦同略法。”意思是说,贩卖10岁以下孩子的,即便是自愿的和卖,也视为抢掠人口,要予以严惩。

  明清时期,在云贵川一带贩卖人口之风十分严重。清雍正年间,曾采取多种措施,打击云贵川的人口贩卖活动。《清史稿》记载,雍正二年(公元1724年)十一月,时任云贵总督的高其倬在奏折中称:“贵州地连川、楚,奸人勾结,掠贩人口为害,请饬地方官捕治。”雍正皇帝批准了这一奏议。

  雍正四年(公元1726年)十月,鄂尔泰接任云贵总督后,对当地人贩子进行了更严厉的打击,要求“劫掠之事,即时擒拿,不使漏网”,前后抓获男妇(男女人贩子)大小数百人。

  (据《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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