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是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一周年,同时也是又一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新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开始实施之日(以下简称《处罚办法》)。
“反悔权”将获得更多保障
“去年3月15日开始实施的新《消法》的亮点之一就是赋予网购消费者‘反悔权’:除特殊商品外,网购商品在到货之日起7天内无理由退换货。”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杨红灿说,消费者的“反悔权”在实际执行中仍面临不少问题,社会各界对新《消法》“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适用范围和具体执行标准存在不同理解,一些电商企业和网店经营者恣意扩大不适用退货商品范围,单方制定的退货标准过于严苛,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保障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权利,《处罚办法》细化了新《消法》的有关规定,列举了采用网络、电视、电话等方式销售商品的经营者不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行为的具体情形。杨红灿说,比如出现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或者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等情形并超过15天的,视为经营者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工商部门将依照新《消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此外,“霸王条款”是近年来社会关注的热点,《处罚办法》将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了细化,对相关行为按照行政规章的权限设定了处罚,处罚的条款与《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一致。今后,在惩治“霸王条款”时将按照合同违法行为处罚。
《处罚办法》有三大亮点
“首先是强调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杨红灿说,《处罚办法》规定了综合运用建议、约谈、示范等方式实施行政指导,督促和指导经营者自觉履行新《消法》规定的法定义务。同时,对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行政处罚。
二是对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予以明确。“对欺诈行为的规定,对于解决消费纠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杨红灿说。
三是针对消费者反映的有关服务业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缺乏相应的处罚依据问题,《处罚办法》对相关侵权行为也作了规定。
(据中国新闻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