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子韩某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因为一时冲动想泄愤,在更衣室门口点燃一个塑料袋,被判了三年刑。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该刑事案件作出二审裁判,被告人韩某被判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现年22岁的韩某,从老家来到上海,在一家饭店打工。工作期间,他怀疑一起打工的同事偷窃了他手机,故与同事理论要求赔偿,但未能如愿。怀着一腔愤懑,2013年9月12日中午,韩某在自己工作饭店的员工更衣室门口,将一个装有袜子的塑料袋点燃,挂在更衣室的门锁上后离开。谁知塑料袋的火势越来越旺,还将更衣室的木门引燃。
4天后,韩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判决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三年。韩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韩某及其辩护人均认为,韩某主观上没有放火故意,且手段也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故不构成放火罪。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据东方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