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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29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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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儿子改随母姓父亲拒付抚养费

韦某和李某因感情不和结束婚姻,为了方便读书,离婚后孩子改跟母亲韦某的姓氏,孩子的父亲李某因此不愿与小孩相认,并拒绝支付抚养费。2013年12月16日,南宁市邕宁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特别的抚养费纠纷案,法院判决,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被告李某应支付小孩每月500元的抚养费,直至小孩能独立生活时止。

韦某和李某属于自由恋爱结婚,刚开始夫妻俩恩爱有加,2000年儿子小斌出生。然而随着时间推移,两人因为性格原因以及生活琐事不时发生争吵。在2003年双方因感情不和离婚,儿子小斌跟随母亲韦某生活。后来,为了方便儿子小斌学习、生活,韦某便将小斌的姓氏改随自己姓韦。

韦某在离婚后一直没有再婚,随着儿子小斌上学及生活等各项开支需求的日益增多,母亲韦某有限的收入独自负担小斌的各项开支非常困难,而李某却一直未承担过小斌成长所需的生活、教育、医疗等开支。无奈韦某找到李某,协商要求李某适当给付小孩的抚养费用。但是李某认为,自己离婚后已多年未与小孩见面,而且韦某又擅自变更小孩的姓氏,是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不愿与小斌相认,亦不同意支付抚养费。无奈之下,韦某只得以儿子小斌的名义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承担小斌成长所需的抚养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相关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韦某改变儿子的姓氏,虽未与李某充分协商,方式欠妥,但不能成为李某拒绝支付抚养费的理由。因此,法院最终判决由被告李某支付小斌抚养费每月500元,直至小斌能独立生活时止。(据《南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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