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性腐败成村官敛财大宗
“村官并不是我们所说的官员或公务员,主要指两个组织的成员及负责人——即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少数情况下,也包括村会计。”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支振锋告诉记者。
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看,村委会主任是村民自治组织的管理者,村支书则是各级党组织联系9亿农民的“神经末梢”。他们大多没有公务员编制,“有公事是干部,没公事是农民”。在一些纪检干部眼中,他们“是官非官,是民非民,两头不靠”,但权力的“含金量”却非常高:管理村务资金、发放土地征收补偿款、申领惠农补贴……这些,都是村官腐败的“切入口”。
村官腐败,在不同地区形态各异。在经济较发达地区和一些“城中村”、“城郊村”,村官犯罪主要集中在拆迁、征地和项目建设中;而在偏远和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则主要集中在截留惠农补贴、五保金、低保金等项目上。
另一种形态,更容易成就“身家千万”的村官。那就是资源性腐败——从村集体的土地、矿产和林业等资源中牟利。
对村官的“监督之眼”去了哪儿
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村民监督。其他村民自治法规规定,在村官日常权力运行中,民政部门管选举、农委管集体资产和离任审计、违法违纪归纪检监察、土地征用由国土部门管……但是,看上去有不少部门管理,其实是“多家管理谁都没有管理”。有学者将对村官的监管概括为“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
来自村民的自下而上监督,首先“阻力重重”。“现在,‘村民自治’往往变成‘村委会自治’。”支振锋说。
“农村‘熟人社会’的特点,加剧了这种监督困境。”南开大学政治学系主任、农村政治学专家程同顺补充说。“农民又往往担心打击报复或不愿得罪人,而不愿、不敢监督。”
来自同级的监督,同样显得“疲软无力”。在一些农村,拉动基层发展有“三驾马车”之说——党组织(党支部)、自治组织(村委会)和集体经济组织(经联社),但“三驾马车”多由一套人马运作:有的村官身兼数职,可谓集党务、管理权和财权于一身;有的村官,把会计等职位弄成自家亲戚担任,导致“打白条”、“自批自支”现象泛滥。
来自上级的监督,有学者用“状态尴尬”形容。
对村党支书的监督,来自纪委的“党内监督”也常面临“难以落实”的困局。“由于村官级别有限,级别高的纪检部门对村官腐败问题,有精力查处的少;而县级、乡镇级纪检部门,与村官基本上互相认识,属于‘利益共同体’,一般不愿受理这样的举报。”
于是,老百姓很容易看到,很多村官“上台容易下台难”。一些人不惜贿选收买人心,一旦赢得选举,就忙于大肆贪腐以“收回成本”。有的村官任职几十年,腐败连连,却很少遭到罢免。
“政经分离”或是釜底抽薪之策
对怎么给村官套上“紧箍咒”,各地一直在摸索。
落实《村委会组织法》中规定的村务公开制度,是较为传统的一个。无论土地征用还是惠农款发放,村官在“二传手”角色下,难免“暗箱操作”。村民无从知道土地征用数量和补偿款数额,大宗腐败便由此滋生。
“城市化让农村管理变得更加复杂,”深圳大学行政管理学教授马敬仁说,“审计进村”,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村官联手制造财务“黑洞”。
来自村民的监督智慧,不可忽视。2008年,四川马岩村曾创造了“五瓣梅花章”来先行审计村财务,赢得舆论关注:五位村民监督员各持公章的一瓣,村里的每一项支出,须由五人一致同意才能报销。“为了解决村民‘想监督又不知如何监督’的困局,近年,村务监事会也是一个创举。”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项继权教授说。
2007年,村务监事会在广东省梅州市蕉岭县芳心村试点。在县、镇的支持和组织下,村民选举老干部、老模范和老党员等委员组成独立于“两委”之外的村务监事会。监事会成员提前把村里的一切大事告诉村民,在广泛收集村民意见的基础上,对村委的决策和财政进行监督和公示。
但项继权认为,最可能釜底抽薪的,还是“推行‘村社分开’”,即削弱村官与土地等资源的天然联系。在广东南海,正探索将村委会的自治职能——包括社会服务职能,与对集体经济的管理职能分开。村居委会成员不得兼任村集体经济的负责人,传统意义上的“村官”只专注于基层自治和公共服务,村居集体经济则引入“职业经理人”管理。
“把集体经营性资产的管理独立出来,交给类似‘股份社’这类经济组织。村干部权力的‘含金量’就变小了,监督成本就会大大下降。”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室主任党国英说。
(据《中国青年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