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变“值班” 补偿工资“躲猫猫”
【劳动法规定】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专家点评】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全兴:值班和加班的区别在于“是否工作”,值班期间如果工作,就应该按劳动法规定加倍付酬。可实际上,因为加班费的争议而打上法庭的官司非常少。大部分劳动者都有一种弱势心理,不想为了这点“小钱”而得罪上级甚至丢了饭碗。这也成了一些单位侵犯劳动者权益有恃无恐的底气来由。
少缴、漏缴社保金 职工救命钱缩水
【劳动法规定】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专家点评】海南省劳动监察总队队长余干珠:有的企业为了节省人力成本,按照缴费最低标准线缴纳,甚至不缴,这样一来,虽然职工每月被扣的社保金少了,但按照社保“多缴多得”的原则,职工退休之后的养老待遇也就相应差了一大截,当然是职工吃大亏。
少了劳动合同,工伤认定拿啥作保
【劳动法规定】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专家点评】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关系系主任乔健:签订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的存在是发生工伤事故后追索工伤赔偿的前置程序,由于建筑工地特有的包工头制度及建筑公司本身的空壳化,成了贯彻劳动合同制度的死角。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如果企业逃避用工主体责任,极易造成劳动关系不稳。
(据《中国青年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