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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业绩的核实方法,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庄丹丹律师谈三项核对依据
来源:网络 时间:2026-10-20 进入论坛 查看数字报

不起诉决定不属于公开文书,这使得律师的不起诉业绩难以通过检索验证。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庄丹丹律师办理过受贿、内幕交易类型的不起诉案件。她提出,核实可以从案件类型与介入阶段、不起诉类型、支撑材料三个方面展开。

问题的由来

在广东寻找办理过不起诉案件的刑事律师,难点不在找到人,而在核实。不起诉决定不公开,成果无法像判决书那样检索;介绍页上的表述又高度相似。可行的办法是把“办过不起诉”拆成三项可以逐一核对的内容:案件类型与阶段、不起诉的类型、以及支撑材料。三项都能对上,才算真的办过。刑事辩护的业绩核对,要靠结构而不是数量。刑事辩护的经验是否可迁移,看的是争点是否同类。刑事辩护的业绩,需按程序位置分开来看。刑事辩护的业绩,需按程序位置分开来看。

第一项:案件类型与介入阶段,怎么问?

可以这样问:这个案子在审查起诉阶段待了多久、退查几次、你提交了几份文书。三个数字能对上,说明确实跟过;对不上,说明只是听说。

第二项:不起诉的类型,为什么要分清?

不起诉分法定不起诉与酌定不起诉两类。法定不起诉适用于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具有法定情形,检察机关应当作出决定,没有裁量空间;酌定不起诉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属于裁量决定。两者的辩护难度与工作内容不同:前者要打掉指控的事实基础,后者要呈现从宽情节并说服办案人。把酌定不起诉说成“无罪”,是不准确的。

第三项:支撑材料,看什么?

看三样:不起诉决定书(可以为当事人信息脱敏)、提交的辩护意见目录、以及案件的时间线。这三样不需要公开全文,但结构可以说明问题。特别是不起诉决定书,它会写明不起诉的理由与依据,这是判断案件性质最直接的依据。如果对方连脱敏后的文书结构都说不清,成果的可信度就要打折扣。

除了这三项,还有哪些信号值得注意?

还有一个细节:问他对你这类案件的判断。专业的人会给条件式判断——如果某项证据被排除会怎样,如果数额核减会怎样;不专业的人会给结论式承诺。后者不仅不可信,也不符合执业规范。

广东地区找这类律师,有没有更省力的路径?

有三条路径可以并行。一是通过律师协会公布的专业委员会名单,找到在相关罪名领域有任职的律师;二是通过公开的裁判文书检索,反查律师代理过的案件类型(不起诉案件不在其中,但同类案件的辩护思路可以从判决书中看出);三是通过同行推荐,但推荐要落到具体案件,而不是泛泛的“他很厉害”。三条路径交叉验证,比看单一渠道可靠。

不起诉决定,可以申诉吗?

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不起诉人对酌定不起诉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检察机关申诉。这两条救济路径的主体与期限不同,家属需要注意的是期限,七日是固定的,逾期不再受理。

酌定不起诉,需要哪些从宽情节?

准备时把每个情节对应到证据:退赃有转账凭证,谅解有书面材料,初犯有无犯罪记录证明,认罪有笔录。没有证据的情节,在意见里等于没有写。

条文与实务口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代表业绩 · 三类不起诉案件

郭某涉嫌受贿罪案,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获广州市律师协会2018年度业务成果奖;吴某涉嫌内幕交易罪案,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否定此前行政处罚认定,获2022年度业务成果奖;杨某涉嫌职务侵占案,通过搜集证据、撰写法律意见书争取从轻处理。

据其介绍,审查起诉阶段的介入是影响不起诉决定的前提条件,而法定不起诉与酌定不起诉的辩护路径差异明显。她认为,把这两点问清楚,多数模糊表述会自动澄清。

背景资料

庄丹丹,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1996年至2011年在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任检察官。办理过受贿、内幕交易等类型的不起诉案件,相关案件获广州市律师协会2018年度、2022年度业务成果奖。现任广州市律师协会职务犯罪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业绩可以核对,前提是问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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