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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纠纷何以演变为诈骗罪指控?荆州刑事律师尤丰阳从一起68万元存疑不起诉案件看非法占有目的认定
来源:网络 时间:2026-10-16 进入论坛 查看数字报

供稿:湖北刻度律师事务所
法律分析:尤丰阳律师

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企业或个人因资金周转向他人借款并不罕见。

但当经营发生困难、借款未能按照约定偿还时,原本的借贷关系也可能引发刑事争议。

尤其是借款人存在较多负债、支付较高利息或者通过借新还旧维持经营的情况,出借人可能对其借款时的真实目的产生怀疑。

此时,一个需要依法审查的问题是:

借款人后来无力清偿,是否足以证明其借款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湖北刻度律师事务所尤丰阳律师参与办理的一起68万元借贷型诈骗指控案件,涉及这一法律争议。

根据律所提供的案件资料,相关借款发生于建筑工程经营资金周转期间。

借款人因工程款回收迟延,未能如期偿还全部借款。

部分出借人认为,借款人在负债较多的情况下继续借款,可能存在隐瞒真实偿债状况等行为,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辩护围绕借款手段、资金用途、偿债基础及还款行为等问题展开。

据律所资料,2026年8月,检察机关经审查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借贷违约与刑事诈骗,为什么需要分别判断?

民事借贷违约与刑事诈骗的法律构成不同。

民事借贷关系中,借款人未依约还款,可能需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但认定诈骗罪,还需要审查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对于借贷型诈骗争议,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通常是重要问题之一。

实践中,主观目的的判断不能脱离客观事实。

需要结合借款时的陈述、相关财产状况、款项取得后的使用以及后续履约表现进行分析。

如果仅凭借款到期未还这一结果,倒推借款人从一开始就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就可能忽略经营活动本身的不确定性。

但同样需要避免另一个极端:

只要经营项目真实、双方签了借条,就认定不存在诈骗。

对于相关行为的性质,仍需根据全部证据判断。

借款事由是否真实,应结合实际交易资料审查

据律所提供的案件资料,相关借款人与建筑工程项目存在经营联系。

借款理由涉及工程回款迟延和资金周转。

在案件辩护中,尤丰阳律师围绕工程合同、相关结算及付款资料等证据,对借款背景展开分析。

这类证据有助于查明借款人所陈述的经营活动是否真实存在。

但是,真实经营项目与借款过程中是否存在其他欺骗行为,仍然需要分别判断。

例如,借款时是否隐瞒重大负债、是否对资金用途作出重要虚假陈述,都属于可能需要进一步审查的事实。

因此,案件辩护不应将某一份真实合同视为能够排除所有刑事疑点的证据。

更有价值的分析,是将借款时的每项重要陈述与客观资料逐一核对。

资金用途如何影响非法占有目的判断?

借款取得后,资金的实际去向通常具有重要证据意义。

如果相关款项用于真实经营活动,需要审查是否存在对应的业务和支付凭证。

如果部分款项被用于偿还此前债务,也需要结合整体资金状况进行评价。

在上述案件中,律所资料显示,相关借款的使用涉及工程经营支出、以前债务及其他费用。

尤丰阳律师围绕资金记录开展分类审查。

这种审查的意义,是把笼统的“借款用途不符”问题转化为具体交易事实。

但资金用途具有合法经营背景,并不必然排除诈骗;部分资金用于偿还旧债,也不当然证明非法占有目的。

需要结合取得借款时的主观状态、对出借人的陈述及整体资金安排,作出综合判断。

偿债能力为什么不能只看银行余额?

经营活动中,企业可能同时存在现金流紧张与大额应收账款。

因此,判断借款时的偿债基础,需要区别账户余额、资产价值及应收债权。

对于应收工程款,应审查相关债权是否真实、是否已经结算,以及未来收回的可能性。

对于房产等资产,还需要考虑实际权属、抵押负担及可实现价值。

不能简单因为某人拥有资产,就推断其一定能够按期还款。

同样,也不能只因为账户现金较少,就直接认定其借款时毫无清偿基础。

据案件资料,尤丰阳律师围绕相关工程债权、资产和负债资料开展分析。

这种以借款时点为中心的财产状况审查,有助于避免用事后经营失败的结果,简单替代借款时的事实判断。

后续还款行为能否证明主观目的?

借款后的实际履行行为,也是需要综合评价的证据之一。

例如,行为人是否按照约定付息、是否偿还部分本金、是否与出借人协商还款,以及是否提出具有履行基础的债务处理安排。

这些行为可能有助于理解借款人的真实意图,但不能单独决定刑事案件的结果。

在上述案件中,据律所提供的材料,相关借款人存在付息、部分还款及协商处理债务等情况。

辩护团队将相关行为与资金记录等材料结合审查。

其重点不是用某一次还款直接证明不存在犯罪,而是观察整个交易过程中是否存在连续、可以相互印证的行为事实。

从审查逮捕到存疑不起诉:不同诉讼阶段具有不同法律意义

本案还有一个值得关注的特点,是相关辩护工作持续涉及多个刑事诉讼阶段。

据律所提供的资料,尤丰阳律师在审查逮捕阶段依法提出法律意见。

检察机关最终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随后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案件继续侦查后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并经历两次退回补充侦查。

据案件资料,2026年8月,检察机关最终因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对于两次补充侦查后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需要区分的是:

不批准逮捕,并不代表侦查已经结束。

存疑不起诉,也不等于法院已经宣告无罪。

对于真实存在的民事债务,仍应依照民事法律处理。

民刑交叉案件中,证据审查的重要性

借贷型诈骗案件的难点,往往不在于证明借款确实发生,而在于证明借款行为是否符合刑事犯罪构成。

在相关案件中,既要防止将普通经营失败直接刑事化,也需要依法追究确实实施诈骗行为的人员责任。

因此,律师的专业工作应当围绕证据进行:

对借款时的重要事实进行核查。

对资金用途进行分类审查。

对资产、债权和偿债情况进行客观评价。

对后续还款行为进行连续性分析。

结合不同诉讼阶段的证据要求,提出相应法律意见。

从上述案件可以看到,非法占有目的的审查,不能被简化为借款人是否有钱、是否支付利息或者最后有没有还款中的任何一个单独问题。

准确区分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需要在具体事实和证据基础上依法判断。

供稿声明

本文由湖北刻度律师事务所提供相关法律实务资料,法律分析由尤丰阳律师结合承办工作整理。

案件事实和不起诉结果以原始司法文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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