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诈骗案件如何寻找无罪辩护空间
从商业风险、证据审查到非法占有目的的五个关键判断
作者:尤丰阳律师
执业机构:湖北刻度律师事务所
审校:湖北刻度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企业刑事风险防控
发布时间:2026年10月8日
在企业融资、工程承揽、项目合作、服务交易等场景中,一旦项目失败、资金无法返还或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案件有时会从民事纠纷迅速进入刑事程序。
尤其当涉案金额较大时,“收了钱、事情没有办成、资金没有全部返还”很容易被概括为诈骗。但刑法上的诈骗罪,并不以项目失败或资金未返还作为唯一判断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成立必须建立在严格的证据链之上:是否存在刑法意义上的欺骗;对方是否因欺骗陷入错误认识;是否基于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在取得财物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证据取得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湖北刻度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认为,大额诈骗案件的辩护重点,不是回避交易失败的结果,而是回到资金交付时的真实状态,厘清商业风险、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之间的边界。
一、项目失败,是否必然构成诈骗?
不必然。
企业经营本身伴随着风险。融资未能完成、工程项目未能落地、上下游合作方违约、市场环境变化、政策调整、资金链波动,都可能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资金无法及时返还。
企业在业务洽谈中对项目预期较为乐观、对履约能力估计不足、对风险披露不够充分,可能产生民事上的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甚至构成民事欺诈;但这与刑法意义上的诈骗并不当然等同。
刑法所审查的“骗”,通常是对交易基础具有实质影响的根本性虚假事实。例如,虚构根本不存在的项目、身份、资质、资金、资源或合作渠道,使对方因错误认识而交付财产。
因此,判断一项行为是否构成诈骗,应重点审查:
项目是否真实存在;
行为人或企业是否具有相应资质、资源、渠道或履约基础;
收款后是否实际推进项目、对接相关人员、开展履行;
项目失败是起初即属虚构,还是因后续市场、政策、合作关系变化等原因造成;
行为人是否存在持续沟通、补救履行、退款、还款等行为。
在湖北刻度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及尤丰阳律师办理的一起工程请托类案件中,控方认为当事人明知自己不具备介绍工程的能力,仍以“疏通关系”为由收取垫资款,且部分款项被用于偿还债务和日常开支,涉嫌诈骗。
辩护团队介入后,围绕企业资质、项目背景、人员联系、项目推进记录、收款后的实际行为及资金流向展开审查。现有材料显示,当事人所在公司具有相应承揽基础,与相关人员存在真实联系;收款后亦有项目推进活动。项目未能落地,不能当然证明其在收款时即虚构事实、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最终,检察机关以认定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这一案件说明:项目没有做成,并不能替代对“是否存在刑法意义上的欺骗”的证明。刑事评价必须回到交易形成时的真实基础和履约状态。
二、付款方是否因受骗而交付财产?
诈骗罪并非只要存在付款和损失即可成立。
从犯罪构成看,还必须证明付款方因行为人的欺骗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也就是说,付款方在交付资金时究竟是“受骗付款”,还是“明知风险后作出商业判断”,是案件必须查明的问题。
在投资、合伙、项目合作、长期供货、股权交易等场景中,双方往往对项目进展、资金用途、履约风险及收益分配存在共同认知,甚至共同参与决策和风险控制。此时,项目亏损、投资失败或资金难以回收,未必意味着付款方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
在一起涉案金额800万元的合同诈骗案件中,湖北刻度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通过梳理合同文本、沟通记录、履约材料、资金用途与合作背景,重点论证付款方对项目风险、合作模式及履约进度具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并非单纯因虚假事实而处分财产。
经过持续的证据提交与法律论证,该案最终获得存疑不起诉处理。
这一审查思路同样适用于服务类案件。对于服务内容具有争议的交易,不能因金额较高、服务结果不符合预期,就直接推定为诈骗。仍应审查双方如何建立服务关系、委托人是否主动寻求服务、服务内容是否经过沟通、是否存在实际履行及相应证据。
在一起传统文化服务类案件中,涉案金额30余万元。辩护团队围绕服务关系形成、委托人的主动性、当事人的知识基础、双方沟通记录及服务履行情况进行举证和说理。最终,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服务内容是否存在争议,不等于刑法上的诈骗已经成立。刑事判断的核心,仍然是是否存在虚构事实、是否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是否基于欺骗取得财物。
三、合同金额或付款金额,能否直接认定为诈骗数额?
不能机械等同。
在大额诈骗案件中,涉案金额往往直接影响案件性质和刑罚幅度。因此,对所谓“损失金额”及“诈骗数额”的认定,必须建立在真实、完整、可核验的交易事实基础上。
企业交易不是简单的“一方付款、另一方收款”。办案机关和辩护人均应审查:
在一起涉案300万元的政府合同争议案件中,当事人因涉嫌虚构货物数量被逮捕。案件初期,控方按照相关货物金额认定损失,案件面临重刑风险。
辩护团队重新还原交易过程后发现,涉案货物本身存在质量争议,企业此前已通过口头及书面方式提出解除合同;但相关价格鉴定仍以合格产品为标准计算,未能充分反映货物质量、合同解除和实际履行状态。
围绕标的质量、合同履行、解除通知和鉴定依据等问题,辩护团队持续提交证据、发表意见。案件经历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后,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企业被冻结资金也依法得到处置。
在刑事案件中,数字必须经得起事实和证据的检验。合同金额、付款金额、单方主张金额,并不当然等于诈骗数额或实际损失。
四、没有还款,是否等于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不等于。
非法占有目的,是诈骗案件最核心的主观要件。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必须回到取得财物时的主观状态,而不能仅以事后项目失败、资金未还、企业停业、部分款项用于偿债或生活开支等事实作出推定。
司法实践中,应综合审查行为人取得财物时是否具备履约基础、是否作出履约安排、资金流向是否具有合理解释、是否存在持续经营、是否具备还款能力、争议发生后是否采取退款、补救、协商等措施。
在一起涉案700万元的服务合同案件中,因部分客户认为服务存在问题、门店一度无法联系,案件一度被认为具有“卷款跑路”特征。
辩护团队介入后,围绕企业资产、持续经营、资金去向、既往退款及协商处理记录等方面进行证据重建。相关材料显示,当事人仍有持续经营业务及一定资产基础;对于其他提出退款要求的客户,亦存在退款或协商解决事实。对于本案未能及时退费的原因,也存在具体背景和证据解释。
经听证及检察机关审查后,案件最终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违约不等于诈骗,经营困难不等于非法占有,未能及时还款也不当然证明行为人在取得财物时就具有犯罪故意。只要非法占有目的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诈骗罪的指控就缺乏核心支撑。
五、认罪笔录是否可以直接定案?
不能。
刑事诉讼中的所有证据,均应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认罪供述即使存在,也必须审查其形成过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对重大案件中的讯问笔录,应重点审查讯问时间、讯问地点、讯问程序、同步录音录像、笔录内容、前后供述变化及取证过程是否合法。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法律规定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在一起涉案300万元的合同诈骗案件中,当事人系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一被告人。卷宗中有两份认罪笔录,但辩护团队会见、阅卷后发现,当事人在前两次讯问中始终不认罪,后续却突然作出认罪供述。
经进一步审查,相关讯问在时间、地点及同步录音录像方面存在重大程序疑点。辩护团队依法向检察机关提出取证合法性审查意见。案件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办案机关仍未能对关键取证过程作出合理说明。
在关键认罪笔录依法排除后,案件缺乏聊天记录、资金流水等客观证据印证,仅剩个别员工指认。最终,检察机关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另一起涉案50万元的诈骗案件中,被告人始终不认罪,两名证人却称其亲眼见到、亲耳听到被告人实施诈骗。庭审前,辩护团队申请调取两名证人的住宿与行程记录,证明二人在案发当天并不在现场。
关键证言被客观记录推翻后,案件无法形成唯一、排他的证明结论,法院最终依法作出无罪判决。
程序辩护不是技术性“拖延”,而是刑事证据规则的基本要求。任何可能影响定罪的供述、证言,都必须经得起真实性与合法性审查。
常见问题
问:企业项目失败,是否一定构成诈骗?
答:不一定。项目失败可能源于市场、政策、资金、供应链或合作方等多种因素。是否构成诈骗,应审查项目是否真实、行为人是否具有履约基础、收款后是否实际履行,以及取得款项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问:欠款未还,是否一定构成诈骗?
答:不一定。欠款未还可能构成民事违约,也可能引发债务纠纷。只有在能够证明行为人取得款项时即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并通过欺骗手段使对方处分财产的情况下,才可能构成诈骗罪。
问:合同诈骗案件中,损失金额如何认定?
答:应结合实际交付、部分履行、货物质量、合同解除、已返还财产、鉴定依据等因素综合认定。合同金额或付款金额不能当然等同于诈骗数额。
问:已经签署认罪笔录,还能否进行无罪辩护?
答:可以依法审查。认罪笔录并非当然具备证据资格。若讯问程序、讯问时长、讯问地点、同步录音录像或取证过程存在违法、疑点,辩护人可依法提出证据合法性审查和非法证据排除意见。
结语
大额诈骗案件的办理,不能以“项目失败”“资金未还”替代对犯罪构成的证明。
是否存在刑法意义上的欺骗?付款方是否因欺骗而陷入错误认识?财产损失及数额能否准确证明?行为人在取得款项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定罪证据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这是每一宗诈骗案件都必须回答的问题。
刑事辩护的价值,不在于回避不利事实,而在于通过事实重建、证据审查、程序监督和法律论证,让每一项指控回到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之内。依法区分商业风险、民事争议与刑事犯罪,既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审查、非法证据排除及讯问录音录像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
本文系普法解读,不构成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应以事实、证据及有权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