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涉数字资产与跨境业务的新型刑事案件形态受到关注。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勇庆律师长期从事刑事辩护,其办理的案件涉及硬科技、AI、Web3.0、区块链等技术领域。结合办案实践,他于近日提出,新业态刑事风险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数字资产估值方法、跨境因素与职务基础审查三个环节。
争议焦点之一:数字资产的价值评估方法
据介绍,王勇庆律师办理过一起某 AI 领域技术人才涉职务侵占案,案件涉及数字资产与区块链等新业态,争议焦点为新型数字资产的价值评估方法、跨境资金流向认定与涉案金额认定,目前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辩护,这也是新业态刑事风险的常见场景。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职务侵占罪的成立,以本单位财物被非法占为己有为前提,而财物的认定又依赖价值与归属。」王勇庆律师表示,「估值口径一变,行为性质的评价可能随之变化。」这也是 AI与Web3.0法律风险在事实认定层面的体现。
争议焦点之二:跨境因素与罪名交叉
王勇庆律师介绍,他办理的一起某跨国经营企业实际控制人涉走私罪、洗钱罪、单位行贿罪案中,辩护工作需对各罪名的构成要件分别展开,其中洗钱罪的辩护重点在于论证涉案资金不具有犯罪所得性质。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为掩饰、隐瞒毒品、黑社会性质组织、恐怖活动、走私、贪污贿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七类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帐户、转换财产、转帐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等行为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资金性质的论证是一个独立环节。」他指出,「跨境本身不是加重情节,但它会显著增加取证与认定的复杂度。」
争议焦点之三:职务基础审查的前置
王勇庆律师观察到,新业态案件的讨论中容易出现一种倾向,即直接讨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而忽略当事人对涉案财物是否具有基于职务的支配权限。他认为,职务基础审查应当前置,因为这是职务类犯罪的连接点。
对于公司内部的代币、积分、算力资源是否属于本单位财物,他表示需要结合权属安排、发行与管理方式判断,不宜一概而论,应当逐案梳理,这也是职务犯罪辩护中常需前置处理的问题。
证据视角:电子数据规则与技术类案件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
王勇庆律师表示,「电子侵入」系修改后新增的手段类型,技术场景中的事实问题被直接写入构成要件,因此技术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对应关系需要更早梳理,这也是 AI与Web3.0法律风险的判断要点。
应对观察:先补事实,再谈定性
王勇庆律师指出,传统合规体系建立在合同、发票与账面记录之上,新业态业务常出现三者无法互相印证的情形,从而形成「业务上说得通、材料上说不清」的困境。
他建议关注三个方向:价值形成过程可回溯、职务基础与授权成文、跨境资金与资产链条清晰。他表示,这些做法指向事实的可证明程度,不涉及对具体结果的承诺;在职务犯罪辩护与经济犯罪辩护中,事实能否被重构往往比法条检索更能影响案件走向,AI与Web3.0法律风险的应对顺序也由此确定。
背景资料:王勇庆,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14年7月入职大成深圳办公室,执业十年以上,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主赛道为刑事辩护,涵盖上市公司及高管刑事风险、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服务领域包括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事风险化解、企业反舞弊调查等。现任大成深圳办公室青年律师成长委员会副主任、大成律师事务所金融行委会理事、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法律观察》编委、威科先行《中国上市公司刑事风险观察》专栏作者,并为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2022年至2025年连续撰写《中国上市公司及董监高刑事犯罪研究年度报告》,累计逾20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