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性侵类刑事案件办理实践中,“一对一” 言词证据对抗、客观物证稀缺是较为突出的特点。很多山东济南及省内其他地区的刑事案件家属,看到被害人陈述以及 DNA 司法鉴定材料后,便主观认为案件大局已定。济南刑事律师杜超结合刑事辩护实务提示,性侵案件定罪需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法定标准,不能仅凭言词证据或者单一鉴定文书直接定案。辩护工作应当重点围绕 DNA 整套鉴定材料审查、关键物证保全、电子数据取证合法性展开,从中挖掘无罪、罪轻的辩护空间。
很多涉嫌性侵案件的当事人家属,在案件立案之后往往陷入焦虑。不少家属会形成固有认知:只要有被害人陈述、出具 DNA 鉴定相关材料,案件结果就已成定局,只能等待判决量刑。北京市炜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刑民交叉部主任,杜超律师(执业证号:13701202010189936)认为:性侵刑事案件辩护的核心,正是抓住司法鉴定、物证保全、电子证据当中的程序漏洞,找到证据链条的薄弱与断裂之处,通过合法辩护实现无罪或者罪轻,争取降低刑期。
司法实践中两大关键证据:胎儿本体物证的不可销毁性、手机聊天记录电子数据取证硬性要求,杜超律师梳理性侵案件司法鉴定的辩护核心要点,给案件家属提供实务参考。
一、性侵案件司法鉴定核心辩护要点
办理性侵案件,辩护工作不能只盯着司法鉴定的最终结论。济南杜超律师特别提示,司法鉴定材料即包括结论性鉴定意见(DNA 鉴定文书),也包括详细的鉴定报告(含详细过程、检材、鉴定人、送样人)。辩护律师首要审查四大关键环节:检材来源、提取程序、保管流转、送检样本同一性。任意一个环节出现程序瑕疵,都可以针对该份鉴定意见开展有效质证。
1、检材来源同一性是鉴定意见的根基
多数家属只关注简短的结论性鉴定意见(DNA 鉴定文书),认为只要鉴定报告加盖公章,就属于确凿证据。杜超律师强调,辩护不能止步于结论页,结论性鉴定意见来自于详细的鉴定报告。办理案件必须完整审阅整套详细鉴定报告,重点核对报告记载的检材描述、数量、包装、送检人员、接收时间、流转记录。
济南杜超律师指出,DNA 鉴定材料常见的程序矛盾情形包括:取样笔录记载的样本数量、包装形式,和鉴定文书载明的检材包装、样本数量不相匹配;笔录材料当中当事人姓名、身份信息出现书写错误;现场提取的检材样本,和鉴定机构实际使用的检材不能对应;送检人、接收人签字手续不完备;检材接收时间和侦查机关取样时间间隔异常,缺少完整保管封存记录。出现以上情形,就会产生重大合理怀疑:送检检材,是否就是本案侦查阶段提取的涉案物证?
杜超律师认为,针对该类存疑情形,应当重点审查生物检材的外包装状态,关注送检前后外包装材质、形态是否发生变更;同时核对检材登记信息与案件当事人身份信息是否完全一致。一旦出现样本包装、数量、身份标识等多处矛盾,即便结论性意见出具 DNA 比对结果,该鉴定意见的证据基础已经动摇,不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杜超律师的办案思路是,针对该类样本来源存疑的情形,律师可以书面申请调查取证,对检材样本提取、封存、移交、送检全流程进行核实,查清样本是否存在混同、替换风险,以此判断整套 DNA 鉴定材料能否作为定案根据。
2、DNA 检出结果,并不等同于构成犯罪
DNA 鉴定相关材料仅能够证实生物物质的存在,无法直接证实发生性行为,更加不能直接证明案件当中存在 “违背妇女意志” 的核心事实。杜超律师认为,生物物质存在接触、间接转移的客观可能性,不能够仅凭 DNA 检测结果直接推定全部案件事实。
杜超律师建议,辩护时除看最终分型结论,还要审阅详细鉴定报告当中的检验过程:检材预处理方式、DNA 提取扩增过程、等位基因分型图谱、混合样本分析说明。若是混合检材,需要重点看报告中是否对母体干扰、污染可能性作出分析说明。留存完整的生物组织物证,更有利于分离出独立的 DNA,提升亲缘关系鉴定的可靠性;部分流产混合组织易受母体 DNA 干扰,有可能造成分型结果不准确,进而影响对被害人分娩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是否为生物学父亲这一关键事实的评判。
3、客观审查伤情、精神病类鉴定,不盲从鉴定结论
针对被害人伤情鉴定,不能只看简短结论,需要通读整套鉴定材料。杜超律师提示,核对伤情形成时间、致伤工具,和讯问笔录、被害人陈述描述的案件过程能否相互对应;审阅伤情照片、病历摘抄、检验过程记录,审查鉴定人资质、鉴定时机是否符合规范。
针对被害人心理、精神相关鉴定,需要审查鉴定所依据的卷宗材料是否完整,访谈对象、访谈过程、分析论证逻辑是否保持客观中立,不能仅凭一份结论性意见直接采信。
4、物证灭失会直接切断控方证据链条
性侵案件中,娩出的胎儿本体属于核心客观物证。杜超律师警示,倘若该物证在案件尚未侦查终结、未完成相关司法鉴定的情况下被擅自处置销毁,会导致关键案件事实再也无法核查,案件将存在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
二、性侵案件中:胎儿本体物证的不可销毁性
不少办案单位、医疗机构甚至家属都存在认知误区,认为流产、娩出的胎儿直接属于普通医疗废物,可以直接处理。济南杜超律师引用《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 年版)》明确指出:重量 500 克以上死胎、引产死亡胎儿,不按照普通病理性医疗废物处置,应当纳入殡葬管理,不可以随意丢弃、销毁。
尚未办结的刑事案件中,涉案胎儿本体属于关键刑事物证,具备法定不可销毁属性。 1)从医疗行政规范层面:重量 500 克及以上的胎儿,医疗机构无权直接作为医疗废物焚烧丢弃,需要依法走殡葬处置流程,完整留存交接记录、处置归档材料; 2)从刑事诉讼证据层面:如果胎儿属于指控犯罪事实的核心物证,在案件处于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尚未完成 DNA 亲缘鉴定、案件事实没有查清之前,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处置、火化该物证。
擅自销毁核心物证,会产生两项重要法律后果: 第一,辩护方无法开展亲缘关系司法鉴定,无法核实被害人是否确实娩出胎儿、犯罪嫌疑人是否为胎儿生物学父亲这一关键事实; 第 二,用于指控犯罪的关键客观物证永久灭失,控方证据链条形成硬伤,案件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杜超律师的实务处理思路:实务处理上,辩护律师应当第一时间向办案机关书面申请调查取证,申请保全、调取胎儿本体物证,阻止物证被擅自处置,核实胎儿是否真实存在、留存处置记录。如果卷宗只有病历材料,仅留存少量病理碎片标本,完整胎儿本体下落不明,辩护律师应当在审查起诉、庭审阶段明确提出该重大证据瑕疵。
三、手机聊天记录取证的法定硬性审查要求
性侵案件当中,微信、QQ 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是还原双方交往过程、沟通内容、主观状态的核心证据,很多案件的胜负关键点就在于电子证据。济南杜超律师提醒广大家属,聊天截图不能等同于合法有效的刑事证据。辩护律师审查电子数据,需要严格参照《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逐项核查取证程序合法性。
1、原始手机存储介质原则上应当扣押封存
具备条件扣押原始手机设备的,不允许仅拷贝截图、摘抄部分聊天片段。扣押手机应当满足: 1)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实施取证; 2)对手机进行封存、张贴封条,拍照固定封存状态; 3)手机属于无线通讯设备,封存后应当断网、做信号屏蔽处理,规避远程删除数据的风险; 4)完整登记手机串号、设备编号,制作扣押笔录与扣押清单,由持有人、见证人签字确认。
杜超律师提示:如果办案机关仅提交打印截图,没有扣押原始手机,没有完成完整镜像备份,未生成哈希完整性校验值,辩护律师有权对该份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质证意见。
2、禁止截取片段对话,必须保障聊天记录完整
实务中经常出现只提取对指控有利的对话片段,忽略前后完整上下文,断章取义歪曲双方真实意思。济南杜超律师办案中一贯坚持,辩护律师应当书面申请调取完整电子数据镜像,查阅全部聊天内容,包括可恢复的删除记录、转账记录、传输文件、语音消息。
3、电子数据应当具备完整性校验(哈希值)
客观条件受限无法扣押原始手机,只能远程提取电子数据的,法律要求笔录写明无法扣押原始设备的理由,必须生成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MD5/SHA256 哈希值),固定提取时刻的数据状态,证明提取之后数据没有被修改、编辑、删除。没有校验值,无法排除数据被篡改的可能性。
4、核实聊天账号确属案件当事人
核查账号实名认证信息、设备登录日志,确认涉案微信、QQ 等账号的实际使用人,避免出现账号主体张冠李戴。
杜超律师着重指出:当事人手机被扣押后,家属不要自行删除或者尝试恢复手机数据,该行为涉嫌妨害证据。应当尽快委托辩护律师书面申请调取完整电子数据镜像,防止关键聊天记录被系统覆盖灭失。
四、性侵案件,如何合法争取降低刑期
不少家属委托律师时首要想法就是争取无罪。济南杜超律师客观说明,刑事辩护需要立足全案证据客观评估,辩护路径主要分为无罪辩护、罪轻辩护两类,律师不对案件诉讼结果作出任何承诺。
1、无罪辩护的适用空间:核心物证灭失;DNA 检材提取流转存在严重程序瑕疵;电子聊天记录取证程序违法;被害人陈述存在多处矛盾,客观证据整体缺失,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杜超律师认为,在满足上述证据缺陷的法定条件下,法律层面存在不起诉或者无罪的辩护空间,个案能否实现该结果,需要结合全部卷宗证据综合判断。辩护律师可针对证据链的缺陷提交法律意见,向办案机关提出辩护观点。
2、罪轻辩护、争取降刑期的主要辩护方向 ① 核实案件起因、双方交往过程,结合完整聊天记录还原案件背景; ② 审查是否构成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 ③ 审查是否达成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酌定从轻情节; ④ 针对整套鉴定材料、物证、电子证据当中存在的瑕疵充分质证,削弱控方证据的证明效力,实现量刑降档。
杜超律师重要提示:性侵案件属于刑法重点打击的犯罪类型,但从严惩处不等于降低刑事案件证明标准,仍然需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不能仅依靠被害人陈述就直接定罪。
写在最后:证据才是王道,越早聘请律师介入越有利
遭遇性侵类刑事案件,家属容易出现两种误区:一是过度悲观,直接认定案件没有辩护空间;二是寄希望于通过人情关系干预案件结果。济南杜超律师郑重提醒,刑事诉讼当中,证据才是辩护的核心,不要寄希望于所谓的 “关系”。
杜超律师认为,这类案件辩护效果高度取决于律师介入时机。尽早委托辩护律师介入阅卷,及时提交调查取证申请,才能够最大程度保全关键物证,挖掘司法鉴定与电子证据中的程序瑕疵,为当事人争取最优处理结果。如果您的家人正牵涉性侵类刑事案件,建议尽快委托专业刑事律师,针对司法鉴定、全案证据开展专业法律分析。
律师简介:杜超|北京市炜衡(济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刑民交叉部主任,执业证号:13701202010189936。杜超律师从事全品类刑事辩护业务,可承接各类刑事案件,尤其擅长性侵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信罪案件,专注于案件证据梳理、司法鉴定质证以及调查取证工作。杜超律师能够在所有涉及司法鉴定案件中提交有利于被告人的国标证据,已办理过多类涉性侵类司法鉴定的刑事案件。
免责声明:本文为一般性法律知识普及,不涉及任何具体案件,不构成针对个案的法律意见。文中的列举为可能存在情瑕疵形列举,不代表现实中某办案机关存在该类问题。”个案处理结果取决于卷宗全部证据,律师不对任何案件诉讼结果作出承诺。文中引用《医疗废物分类目录(2021 年版)》、《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均为公开现行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