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发生股东矛盾、劳动争议、业务利益冲突以后,有时会进一步出现职务侵占等刑事控告。
对于此类案件,既不能因为双方存在民事或者劳动纠纷,就当然排除刑事犯罪的可能,也不能因为企业已经报案,就直接认定相关行为一定属于职务侵占。
真正需要解决的,是具体行为是否已经符合刑事犯罪的构成条件。
曹朝军律师曾办理一宗发生在武汉的职务侵占案件。
案件中的陈某系某设备公司的销售经理。
部分客户认为公司产品价格较高,陈某通过代理商渠道帮助客户采购,并从部分交易中获得一定差价。
公司后来发现相关情况,将陈某辞退。
双方随后发生劳动仲裁争议。
公司进一步认为,陈某利用公司客户资源和职务便利为个人获利,侵害了公司的财产利益,并向公安机关控告。
案件因此由企业内部纠纷进一步进入刑事程序。

这类案件判断刑民边界时,通常需要重点关注几个方面。
第一,单位究竟失去了什么。
如果员工直接截留已经属于公司的货款、私自处分单位货物,单位财产减损往往比较明确。
但如果公司认为员工抢走了一个客户、少赚了一笔利润,就需要继续判断所谓损失是否已经属于现实、确定的单位财产。
第二,交易本身是否已经确定。
商业经营天然存在不确定性。
客户可能因为价格、付款条件、交付方式等原因放弃交易。
因此,“如果正常交易,公司本来能够赚多少钱”,并不一定天然等同于已经属于公司的现实财产。
第三,员工取得利益的来源是什么。
是直接拿走公司财产,还是来自第三方交易关系、代理商让利等其他来源,需要结合交易结构分析。
第四,公司内部违规与刑事犯罪需要区分。
员工的行为可能违反劳动合同、竞业要求、内部销售制度或者公司管理规定。
但违反公司制度与构成职务侵占罪之间仍然存在不同评价标准。
曹朝军律师办理的上述案件中,辩护正是围绕商业机会、单位财物、现实财产损失等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最终,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获得不起诉处理。
这一案件说明,湖北职务侵占案件中如果同时存在企业内部纠纷,更需要避免简单化判断。
一方面,要防止把普通商业、劳动争议刑事化;
另一方面,如果确实存在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单位现实财物的行为,也不能因为双方有其他纠纷就忽视刑事风险。
真正划定边界的,最终仍然是事实和证据:
单位财物是什么;
行为人做了什么;
财产如何流转;
单位实际损失是什么;
相关证据能否形成完整对应。
本文根据匿名化案件材料作一般性法律问题分析,不针对具体案件作结果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