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判词 文心法理兼具的妙文章
古代县衙

  今天是世界法律日。判决书作为法律实施的载体,被称为“纸面上的法律”。很多人都认为,判决书因法律的严肃性和规范性而缺乏文采,但如果看到中国古人写的判决书,就会改变这种印象了。

  董仲舒被称为“判词鼻祖”

  判决书,在中国古代也称判词、判语、判牍。在传统观念中,判词属公文书牍,但实际上,由于古代能出任府尹县令的多是举人、进士出身,他们多年寒窗苦读,满腹经纶,文化修养很高,结案时作出的判词自然而然地融入了经史子集、诗词文赋,细微处透出文学的光亮。

  我国最早的判词,见于1975年出土于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西周晚期的一尊青铜器上。“……今大赦女鞭女五百,罚女三百寽……”全文以金文雕刻,用词古奥,宛如天书。其大意是两个奴隶主为争夺五个奴隶而起争执,由法官伯扬父做出判决,胜方十分高兴,就用赔偿款打造了青铜器,把判词和诉讼过程刻在上面。周代时,由于文字镌刻不易,所以判词都高度凝练概括,往往在几十字间夹叙夹议,完成对案件起因、经过、证据及判决结果的完整呈现,用词精准、简洁,可以感受到古人对文字的用心与讲究。

  到两汉时期,儒家思想逐渐占据主流地位,判官常借力儒家经典,将道德义理和《春秋》的精神、事例作为裁断准绳。大儒董仲舒担任江都相、中大夫时,据儒学经义以决狱,就是道德法律化的典型。董仲舒著有《春秋决狱》十卷,记录了当时“引经断狱”的232件案例。其中一例讲的是: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或曰:“殴父也,当枭首。”议曰:臣愚以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怅之心。扶伏而救之,非所以欲诟父也。《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谓殴父也,不当坐。

  这则案例是以儒家经义认定是非善恶裁决案件的典型。当时有官吏认为,殴打父亲属不孝之罪,主张将甲斩首示众。今人见此,定觉荒谬可笑,当时的大儒们也认为不妥当。董仲舒的判词认为甲与父亲乃血缘至亲,他误伤的原因,是急于保护父亲,此乃人之常情。因为没有故意伤害父亲之意,故不能简单论罪。于是就把甲无罪释放了。

  为进一步证明判断的正确性,董仲舒还引用了《春秋》中“许止进药”的典故,许止尽心给患病的父亲喂药,却不幸致其身亡。但许止的本意是要尽孝,而非故意毒杀父亲,故被赦免死罪。两者对照,得出“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的结论。

  这种以《春秋》等经典为审理案件依据的断狱方式,被称为“春秋决狱”或“引经决狱”。通过汉代的判词案例,人们可以清晰地看到,这时的文体属于“经判”。在有限的书写空间里,引经据典、阐述法理,以短短数十字微言大义,为法律与经典的结合树立了典范。董仲舒正是这一断案模式的积极倡导者和推行者,故而被称作“判词鼻祖”。

  汉律最初体现的是严苛的法家精神,无半点人情味。引礼入法后,就有了司法的温情。汉代司法以“原心定罪”为核心,判决既要看犯罪事实,也要看犯人的主观动机,讲究宽刑宥罪、严诛首恶、反对株连等儒家化的司法原则,对后世刑法理论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汉代判词将儒家的道德教化渗透到法治领域,“德主刑辅、礼刑并用”成了当时司法实践的基本准则。

  在中国法文化生发期的汉代,“经判”和以句式整练、辞采侈丽为特色的“赋判”得到了充分发展。官吏写判词无不讲究文学语言的运用技巧,富有文采的判词层出不穷。

  唐代判词堪称文学佳品

  唐代将“试判”作为选拔官吏的科举考试内容之一,要想金榜题名,判词先要精彩。这种以判取士的制度,使当时的文人对判词无不熟习。脍炙人口的妙判一出,往往和唐诗一样传诵天下,极大地促进了判词写作的艺术化发展。

  唐代判词,一律采用对写作技巧要求非常高的骈体文,讲究对仗工整,注重修辞技巧,评价标准是“词美”“文理优长”。例如《甲乙判》中记录的著名诗人白居易所写判词。这起案子是甲的前妻犯了罪,想让甲的儿子找甲来帮她。甲知道后很生气,坚决不同意。白居易在判词中写道:“……凤虽阻于和鸣,乌岂忘于返哺……难抑其辞,请敦不匮。”

  这则判词是典型的骈体文,带有浓厚的文学色彩,说夫妻情义或有断绝的时候,但父子恩情不能说丢就丢。而后引用《诗经》等典故,极尽所能支持母亲之请,敦促儿子尽孝。可谓情理兼备,文采斐然。

  唐代名臣张鷟(音zhuó)的《龙筋凤髓判》是集中体现骈判优点的著名判例集。其语言精练、文笔优美,能以典雅辞藻将复杂案情娓娓道来,同时大量用典,使判词既具说服力又富感染力,读起来朗朗上口,宣判时气势宏壮。“骈判”体现了当时士大夫对司法文书的高水准文艺化处理。可以说,唐代骈判不仅是司法裁决的记录,更是文学佳品。

  宋代“纠偏”用白话讲法理

  唐代的“骈判”偏重文辞华丽,易导致实用不足。宋代时判词开始纠偏,往法律适用性上靠,文笔出现散体化(散文)趋势。“散判”的特点是平实质朴、灵活易懂,“文皆散行,绝无俪语”;也不再大量用典,仅引用细密的理学思想作为说理依据。

  宋代湖北省崇阳县县令张咏发现,管理钱库的小吏每天都将一枚小钱藏在头巾里带走,便以盗窃国库罪将小吏打入死牢。小吏认为所盗数目小,判得太重:“一钱何足道,能杖不能斩。”遂连呼冤枉。张咏援笔立判,判词云:“一日一钱,千日千钱。绳锯木断,水滴石穿。”小吏见了,哑口无言。此判在多为刻板枯燥之语的官府判牍中独树一帜,明明是冷峻犀利断死罪的严肃场景,却没说半句狠话。只寥寥数言,以浅喻深,警策发聩,令人不禁赞叹判者笔锋之机巧、洞察之精微。

  成书于南宋晚期的《名公书判清明集》,是现存最早的实判汇编,收录了众多宋代名吏听讼断狱的真实判词。所谓“实判”,即都是真实发生过的案件判词。全书逻辑严密,注重调查取证,而不突出判词的文学性,体现了司法理性化的发展方向。

  清代判词“简当为贵”

  明清是古代判词发展的鼎盛时期,保留下来的判词专辑很多。当时的制判原则是“简当为贵”,文体上虽骈散结合,但整体趋向简明扼要,行文力求精练明晰,以“事实”“理由”“判决主文”三部分形成固定格式。在这样的背景下,不少官员断案决狱,判词的文笔功力已达到炉火纯青的境界。

  清代理学家陆稼书在任河北省灵寿知县期间,勤于断讼,以德化民,令灵寿政清人和,“至无讼之境”。他曾审理一桩涉及“湮灭古迹”的案件,并写下《湮灭古迹判》,是明清判词“简当为贵”的代表,同时也是文学性上佳的例证。

  灵寿县有一高台,相传楚汉相争时保护刘邦有功的著名将领纪信曾登临其上,故名信台,是当地的知名文物。此案被告笪(音dá,姓氏)幼乔是灵寿县的土豪,他见古迹信台居高临下,可俯瞰四周,便恃强霸占。历任县官因惧怕他都不敢吭声。陆稼书敢于碰硬,到任三天就将笪幼乔捉拿归案。其判词云:“古迹为物,所以志景仰而留凭吊也……如见古人,如晤一室……乃审得笪幼乔者,湮灭古迹,将公作私,妄造屋宇,擅易匾额。以数千年留下之古迹,作一人一家之私物……本应重杖以儆,姑念一再哀求,自愿将古迹回复,匾额取下,并以改造之房屋、外围之墙壁一律捐入公家,用作罚抵,准予暂免杖责……延本邑宏儒撰文刊碑,永留后祀……”

  这篇判词先扼要说明保护文物的重要性,立意高远,奠定审判的道德基调。然后转入案情,用简练的对比,指出被告“将公作私”的罪行与公理形成尖锐冲突。叙事过程均用散句铺陈,流畅自然、逻辑清晰,既便于观者读懂案情、理解法理,又带着文人论道的从容;写到判决结果时,层层推进,将杖责的肉体惩罚转化为建庙刻碑的文化赎罪,刚处见严、柔处见仁。最后以骈句的韵律感结束,无一字冗余、无一句浅白,尽显古文的凝练之美。通观全文,法理与文心浑然一体,相得益彰,不仅是一份合格的裁决文书,更是一篇雅而不涩、庄而不板的文学短文,真正做到了“以文载道、以法明义”,堪称古代判词文学化的佳例。

  郑板桥是“扬州八怪”之一,诗、文、书、画俱佳,但很多人不知道,他还是一个清正廉明、公正执法的父母官。郑板桥先后在山东范县、潍县任知县12年。他任山东潍县县令时的判牍,因其书名日盛而被人裁剪整理,装裱成册,即《行书判词册》。内容涉及婚姻、财产、田宅、土地等问题,据此可了解当时郑板桥理政审案的一些情况。另外,他的这本《行书判词册》作为艺术珍品流传至今,从这些只言片语的判牍墨迹中,亦可了解他的书法风貌。

  古代判词,是了解我国司法文化历史的一扇窗,人们可以从中望见司法精髓的传承和古代司法人坚守的为民情怀与品格。这些文书不仅是案件裁决的凭证,更是展现情、理、法平衡艺术与司法官员素养的重要载体,拥有独特的中国古代判词书写风格。     (原载《北京日报》,作者为王新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