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大常委会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2026年2月24日咸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科学合理安排市人大常委会2026年度立法工作,根据立法法和省、市立法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和省委、市委工作要求,聚焦大局所需、群众所盼、问题所在、特色所有,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着力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和效率,为加快打造武汉都市圈绿色发展重要增长极、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咸宁实践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二、项目安排

  (一)审议项目

  1.《咸宁市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责任单位:市委平安办、市司法局,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法制委及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

  时间安排:市人大常委会会议2026年4月一审,6月二审,8月三审,10月表决,11月报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

  2.《咸宁市机动车停车服务管理条例》

  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大城环委、监察和司法委、法制委及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

  时间安排:市人大常委会会议2026年10月一审

  3.《武汉都市圈公共交通一体化促进条例》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司法局,市人大财经委、法制委及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

  时间安排:市人大常委会会议2026年8月一审,10月二审,12月表决

  (二)调研项目

  1.《咸宁市养犬管理条例》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法制委及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

  时间安排:市公安局于2026年8月提交调研报告和课题研究报告

  2.《咸宁市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安全管理规定》

  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局,市人大社会建设委、法制委及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

  时间安排:市消防救援局于2026年8月提交调研报告和课题研究报告

  三、实施措施

  (一)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用党的创新理论指导、推动立法工作,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立法工作全过程各方面。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立法中涉及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加强对立法工作的全程领导和把关,充分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夯实法规项目各环节责任单位党组(党委)主体责任,加强立法各环节工作的领导,集体研究、及时协调解决立法各环节中的重大问题,对各环节的立法质量负责。

  (二)完善立法工作体制机制。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充分发挥人大主导作用,加强立法各环节各方面统筹协调,在法规立项、起草、审议等关键环节严格把关。法规项目成立领导小组,由市委或者市政府以及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担任“双组长”。法规项目责任单位及时组建工作专班和制定工作方案,报市人大有关专委会、市司法局同意后组织实施。市人大有关专委会深度参与立法的全过程,依法履行法规审议职能,协调相关单位按时完成起草和调研任务。认真落实立法项目“五个之前”论证评估工作机制,由各责任主体开展论证评估,保障各环节法规草案的总体质量。

  (三)积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健全吸纳民意、汇聚民智的工作机制,充分凝聚立法共识。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完善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工作,提高公众参与立法的针对性、有效性。拓展人大代表参与立法工作的广度和深度,邀请代表参加立法座谈、实地调研、论证评估等工作,充分吸纳代表意见建议。深入推进立法联系点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发挥立法联系点民意直通车作用。发挥立法专家顾问智力支持作用,邀请专家顾问参与立法各环节工作,提升立法的科学性。

  (四)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工作。审议项目各环节责任单位应当加强立法调研,协调解决好立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市人大有关专委会应当组织有关责任单位对调研项目开展广泛调研,全面掌握现状、发现问题、分析原因,论证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按时提交调研报告和课题研究报告。

  (五)切实提升备案审查工作质效。落实“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要求,健全备案审查制度和工作机制,增强备案审查制度刚性,坚决纠正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法规、违背党中央精神的规范性文件。强化备案审查衔接联动,加大与市“一府一委两院”备案审查工作的协同配合力度,加强对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的联系指导,增强备案审查工作整体实效。

  (六)着力推进法规有效实施。市人大有关专委会应当督促指导法规实施责任单位开展法规宣传,及时制定法规贯彻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工作任务、完成时限等。加强法规实施监督,综合运用法规实施情况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专题调研、立法后评估等方式,统筹推进法规全面有效实施。法规实施满一年的,法规实施单位对法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法规实施满三年的,法规实施单位组织开展执法检查自查或者立法后评估。

  (七)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坚持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准确把握新时代人大工作要求,打造政治坚定、服务人民、尊崇法治、发扬民主、勤勉尽责的立法和备案审查工作队伍。注重能力培养,通过开展专题培训、业务交流、学习考察等多种方式,提高立法队伍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

  本计划在执行中如需调整,由主任会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