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他的亲生儿子,凭啥要我给他养老?”男子愤愤不平。赤壁法院判决:双方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无论是不是亲生子女,都要履行赡养义务。
古稀老人与养子的赡养纠纷
通讯员 朱国丹 王亦心 王白露

  “我不是他的亲生儿子,凭啥要我养他老?不信,你可以做亲子鉴定。”男子对养父将自己告上法庭愤愤不平,他坚信法官一定会给出公正的判决。然而,让他意外的是,最后法院判决他有赡养义务,需要每年向养父支付6000元生活费。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基本案情

  龚老汉夫妇于1990年结婚,二人没生育子女。

  自结婚以来,小龚就跟随龚老汉妻子来到龚老汉家,长期跟随龚老汉生活。龚老汉送小龚上学,负担小龚学杂费及生活开支。小龚辍学后,龚老汉出资安排小龚学习木工手艺,掌握一技之长。小龚成年后,龚老汉为他操心婚姻大事。小龚先后两段婚姻,都是龚老汉操持,出资买房,宴请乡亲。

  近几年,龚老汉年事渐高,患上眼疾后视力二级残疾,一直赖以维持生计的挖藕工作便停掉了。

  没有了收入来源,日常起居也需要他人协助照料。自此,龚老汉夫妇被小龚百般嫌弃。

  2024年9月,小龚将龚老汉夫妇赶出了家门,更换了门锁,拒付生活、生病诊疗费用。

  走投无路的龚老汉,一纸诉状把小龚告上了法庭,要求小龚承担赡养责任。

  法院审理

  赤壁法院莼川人民法庭收到起诉材料后,第一时间联系小龚,但多次拨打电话,均无人接听。

  法庭干警来到小龚居住的地方,上门送达诉状和传票,与小龚面对面沟通。

  承办法官敏锐捕捉到小龚对自己身世的心结。于是,一方面打出“感情牌”,情法并济,积极引导他换位思考。另一方面,深入调查双方的家庭情况。法庭干警先后到村、社区、派出所等地调查,多方了解小龚的户籍信息、学习成长情况、收入支出情况、家庭关系等。

  经查明,小龚自幼年时起就与龚老汉夫妇一起生活。龚老汉照顾小龚长达十余年,尽其所能地为小龚创造了一个安全、稳定的成长环境,尽到了抚养义务,双方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二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现龚老汉年逾古稀,已经失去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其收入不足以满足基本生活及医疗需要。小龚也已成年,于情于理都应承担起赡养龚老汉夫妇的义务。

  据此,赤壁法院依法支持龚老汉的诉讼请求。参考湖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湖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综合考量龚老汉的身体状况、本地物价水平、小龚的收入状况及负担能力等因素,赤壁法院酌定小龚每年支付龚老汉赡养费6000元。并向龚老汉支付2024年9月至12月的赡养费2000元。

  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小龚主动来到莼川法庭给付赡养费,并承诺之后会按时将赡养费汇至龚老汉卡上。

  法官说法

  “百善孝为先。”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案中龚老汉尽到了抚养小龚的义务,双方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无论小龚是不是龚老汉的亲生子女,均不影响其与龚老汉之间的抚养关系。

  本案中,人民法院秉持司法护老的理念,积极促成子女主动履行赡养义务,以法律手段解决了古稀老人与子女之间的赡养纠纷,使老人的晚年生活得到了基本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