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之问(五)

  ▼工作失误摔伤,能否认定工伤?

  【事故案例】 2022年7月16日,某公司停产检修,安排维修班职工吕某拆除作业。在开始拆除之前,工段长刘某交代了安全注意事项,并准备了脚踏板。在顶棚作业时,吕某因疏忽大意没有使用脚踏板,加上石棉瓦老化破裂,导致吕某从高处坠落摔伤。经当地医院诊断,吕某被诊断为右胫骨粉碎性骨折,多处挫伤。

  【解析】此案例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吕某是公司的合同制职工,仓库是公司的工作场所,吕某系因工作原因在拆除棚顶时受伤。吕某虽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过失,但符合上述规定,在工作时间、工作原因及工作场所等受到事故伤害。因此,吕某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未签订劳动合同,能否认定工伤?

  【事故案例】邓某经营一家废旧金属收购破碎厂,与劳动者刘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刘某在厂区工作时,右手臂不慎卷入机器传送带,导致右手臂被绞断受伤。随后,刘某向人社局提出认定工伤。

  【解析】此案例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本案中,邓某虽未与刘某签订劳动合同,但从岗位职责、工资支付、劳动纪律及劳动争议处理方式等内容来看,实质为事实劳动关系。刘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事实清楚,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值得注意的是,实行“无过失补偿原则”是工伤保险的重要特征。按照这一原则,无论雇主是否存在过失,只要造成职工伤害的,都应承担对职工的补偿或赔偿责任。这既是对未参保用人单位的一种惩罚,又是对因用人单位责任受到实际利益损害的工伤职工利益的切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