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职业病后的工伤认定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被认定为工伤后,治疗职业病所需费用符合规定的,可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业病患者享有哪些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对职业病的定义为: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了工伤保险的,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分别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待遇;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患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1)职工住院治疗职业病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治疗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3)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按照相应等级享受工伤伤残待遇。
2.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患者,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3.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4.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患者的劳动合同;
5.职业病患者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6.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患者,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