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毒豆芽”
无良商家被判刑并罚十倍赔偿

  本报讯 通讯员周子川报道:近日,由通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徐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令徐某某支付惩罚性赔偿13275元。

  徐某某是通山县某豆芽店老板,为使豆芽生产周期短、卖相好,在生产黄豆芽的过程中添加“无根剂”,并销往该县某超市。2024年7月5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徐某某销往某超市的豆芽进行食品安全督查抽检,发现徐某某销售的无根黄豆芽中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经查,2023年12月至2024年8月,徐某某共使用无根剂生产并销售豆芽共计885斤,非法获利1327.5元。

  通山县人民检察院在对案件审查后认为,徐某某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在生产食品过程中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其行为侵犯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今年1月8日,通山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民法院在对徐某某提起公诉的同时,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徐某某支付惩罚性赔偿。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