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咸宁市养老服务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4年10月29日在咸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刘复兴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会议安排,现就《咸宁市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条例》起草背景

  《“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国发〔2021〕35号)要求,“推动制定养老服务法,构建以老年人权益保障、养老服务等法律为统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为主体,相关标准为支撑的养老服务政策法律体系,实现养老服务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目前,全国已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养老服务地方性法规,国家层面和湖北省层面尚未出台,省内黄冈、武汉已出台。我市作为全省第三个启动养老服务地方立法的市州,经去年一年的立法调研,认为制定《条例》十分必要。

  (一)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需要。截至2023年底,我市户籍人口302.82万人,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59.46万人,占总人口的19.6%,即将达到20%的中度老龄化阶段。加快养老服务立法进程,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是夯实养老服务法治基石、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有力举措。

  (二)推进大健康产业发展的需要。市委、市政府提出“培养十万护理人才、服务百万老人养老、培育千亿产业”和推进以护理为核心的大健康产业发展的战略目标,通过制定《条例》,梳理、规范我市在依托公立医院办养老、养老护理人才培养、智慧养老等方面的探索,将为养老服务护理人才培养、百万老人在咸养老、推动养老事业养老产业协同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三)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需要。近年来,养老服务领域各类政策文件出台步伐明显加快,居家社区养老、机构养老、医养结合、人才队伍、监督管理等方面政策文件数量繁多、内容交叉、体系庞杂,亟需对现行的养老服务政策文件进行系统梳理、整合,形成一部适应新时代咸宁发展实际,体例科学、结构严谨、措施合理、内容完整的养老服务地方性法规。

  (四)加快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需要。随着养老服务快速发展,养老服务领域出现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如新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产权归属、养老机构规范管理、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建设、农村互助养老、农村福利院县级直管、深化医养结合、加快康养产业发展等问题,亟需通过立法予以规范引导。

  二、《条例》起草过程

  根据《咸宁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安排,市人大、市政府成立了法规项目领导小组、起草工作专班,市民政局作为牵头起草单位,在收集养老服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深入调研我市养老服务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及重点任务的基础上,确定《条例》的立法思路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并借鉴外地做法和经验,3月底,起草完成《条例》初稿。4月份,市民政局先后召开党组会、专家论证评审会,对《条例》进行讨论,书面征求市直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部分养老服务市场主体意见,并进行修改完善。8月份,《条例》在市民政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9月20日,《条例》已经市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审查;9月29日,《条例》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10月12日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并根据会议精神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共10章66条。

  第一章为总则,共计7条。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职责、部门职责、多方参与、家庭成员义务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章为规划与建设,共计6条。明确了养老服务设施规划、新建住宅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置、已建住宅区养老服务设施配置、闲置用房改造、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要求,以及禁止擅自改变、侵占、损害养老服务设施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章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共计8条。规定了县乡村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运营、无障碍环境建设和居家适老化改造、特殊困难老年人定期探访机制、家庭养老床位、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老年助餐服务、老年教育等方面的内容。

  第四章为机构养老服务,共计10条。规定了促进养老机构发展、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养老机构服务合同、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养老机构专业化管理、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管理、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养老机构收费标准、养老机构预收费用、停止服务的安置等方面的内容。

  第五章为医养与康养,共计9条。规定了医养结合、医融养、养办医、签约医、医入户、医护人员多点执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发展康养产业、发展旅居养老等方面的内容。

  第六章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共计6条。规定了培养体系和人才引进、护理人才培养、劳动合同、持证上岗、薪酬分配和技能等级制度、禁止行为等方面的内容。

  第七章为扶持与保障,共计6条。规定了彩票公益金支持养老服务、智慧养老、长期护理保险、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优惠政策、子女护理假等方面的内容。

  第八章为监督管理,共计7条。规定了养老服务标准化管理、收费监管、资金监管、信用监管、举报投诉、联合执法、违法犯罪行为防范等方面的内容。

  第九章为法律责任,共计5条。规定了不移交配套养老服务设施法律责任,侵占、擅自改变、损坏养老服务设施法律责任,养老服务机构和养老服务人员法律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章为附则,共计2条。对相关名词进行了解释,规定了《条例》施行日期。

  四、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新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产权归属的问题。国家、省、市多个文件规定,新建住宅小区项目要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并要求配建设施应当与首期住宅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但在设施交给谁、交什么(是所有权还是使用权)、能否进行社会化运营等方面还需进一步明确。依据《湖北省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实施办法(试行)》(鄂民政发〔2022〕35号),《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或者划拨方案时,应当将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场所等服务设施位置、建设标准等建设意见以及产权移交等要求作为土地供应的条件,纳入出让公告和出让须知,同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场所等服务设施权属归政府所有”,明确了新建养老服务设施的权属问题。

  (二)关于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标准的问题。根据鄂民政发〔2022〕35号文件要求,“新建住宅小区项目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江西省养老服务条例》规定,“新建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且单处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三百平方米”。《滁州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服务用房建设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明确,“新建住宅小区应按照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且单处用房面积不得少于350平方米”。《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分别规定了“新建住宅小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且单处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三百平方米”,已建住宅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统筹配置,且单处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三百平方米”。

  (三)关于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建设的问题。根据《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鄂政办发〔2023〕3号)要求,“到2025年,基本建立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县级建立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乡镇(街道)范围具备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机构覆盖率达到60%。”《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城乡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建设”,并在该条明确规定了县(市、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和村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的职责。

  (四)关于农村互助养老的问题。我市运用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理念,从2023年6月启动探索村湾幸福养老合作社建设,统筹农村自然村湾中公益基金、公益基地、公益劳动,为村湾老年人提供日常和集中关爱服务,目前已建成试点幸福合作社50家,《人民日报》报道了咸宁市开展农村互助养老的探索。为了结合咸宁实际进一步推动农村互助养老工作,《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了“支持利用农民房屋和闲置的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房屋等资源,依法成立互助养老的公益性社会组织,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设立养老公益慈善基金,将未承包的和依法收回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公益养老基地,组织公益性社会组织的成员参加公益劳动等,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养老服务”。

  (五)关于农村福利院实行县级直管的问题。根据民政部等22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养老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20号)要求,目前我市正在大力推进农村福利院县级直管改革。为了进一步加快改革步伐,推进农村福利院专业化、社会化、规范化管理,不断满足以特困供养人员为主的困难群众多元化养老服务需求,《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了“政府投资兴办的福利院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

  (六)关于发展康养产业的问题。为了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培养十万护理人才、服务百万老人养老、培育千亿产业”战略目标,参考《海南省养老服务条例》,《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支持老年人康养产业发展,支持依托本地气候、森林、温泉、桂花、中医药等特色资源,发展健康管理、医疗服务、中医养生保健、特色康养等医疗健康服务及产品开发,发展气候康养、森林康养、温泉康养、中医药康养等新兴业态”。

  (七)关于发展旅居养老的问题。旅居养老是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一种积极养老方式,为了吸引百万老年人来咸养老,《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了“市人民政府制定旅居养老实施办法,支持建设旅居养老基地,吸引外地老年人来咸宁旅居养老”。

  (八)关于建立和完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薪酬分配和技能等级制度的问题。民政部等12部委《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民发〔2023〕71号)提出“以市(地、州、盟)为单位开展养老服务人才改革创新综合试点”,我市率先落实该文件要求,将养老服务人才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纳入市领导领衔的改革项目,并在《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财政主管部门支持和引导养老服务机构建立基于岗位价值、能力素质、业绩贡献的薪酬分配制度,合理确定养老服务人才工资水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依据国家规定完善养老服务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会同同级民政、教育主管部门落实养老服务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的双向比照认定制度,推进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学习成果与职业技能等级学分转换互认”。

  (九)关于智慧养老服务平台的问题。为了推进养老服务线上线下一体化,提供便捷“点单式”服务,《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了“市人民政府建立全市统一的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公布政府提供的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养老服务机构名录和服务项目,包括养老政策咨询、养老服务供需对接、服务质量评价等内容”。

  (十)关于子女护理假的问题。根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赡养人、扶养人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便利,并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十天的护理时间;对独生子女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每年护理时间应当累计不少于十五天”。《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对赡养人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十日的护理假;赡养人为独生子女的,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每年累计不少于十五日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