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墙之内化纠纷 温情调解促和谐
通讯员 舒铭

  近日,在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下,崇阳法院天城人民法庭妥善解决一起未成年子女的变更抚养纠纷。

  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曾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了女儿黄小某,2017年经调解离婚,女儿黄小某由李某抚养成年,黄某负担抚养费。黄某以女儿已满8岁,愿意随其生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将女儿变更由其抚养。

  受案后,崇阳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其母亲代收。其母亲反映女儿在外务工,坚决不同意变更孩子的抚养权。第一次开庭时被告没有到庭。为了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庭不是简单地缺席判决了之。

  经多方协同配合,查明李某早在三年前因非法经营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现在上海市女子监狱服刑。同时了解到在李某服刑期间,孩子一直由李某的母亲代为抚养,其母亲年事已高,且有几个孩子需要照管,力不从心。而孩子的生父黄某现在南京工作,经济收入和生活环境等抚养条件均优于李某。

  了解到上述情况后,承办法官远赴上海与李某当面沟通。监狱中的李某情绪激动,其反映黄某曾以探望孩子为由将孩子接走后,将孩子藏起来拒不送回,后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才将孩子接回的事实,坚决不同意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为妥善化解纠纷,承办法官联系李某的妹妹前往探监,将其母亲照管不了孩子的实情告知李某。当天下午将孩子带进监狱与李某见面。

  庭审中承办法官耐心地向原、被告释法说理: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你们双方都要求抚养孩子,体现你们是爱孩子的。希望你们本着最有利于孩子的原则协商解决抚养权问题。无论孩子由谁直接抚养,都必须积极配合对方行使探望权,让孩子在充满爱的环境中健康成长。同时告诫原告黄某,假如孩子由其抚养,必须积极配合孩子的母亲行使探望权,否则,法院可依法对其采取列为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爸爸对我很好,我愿意随爸爸在南京生活。”在得到满八岁的女儿的真实意愿的表达后,李某了解到孩子随黄某生活一切顺利。

  经承办法官和监狱女警耐心细致地调解,李某终于打消了顾虑,双方达成孩子变更由黄某抚养,李某对女儿享有探望权(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的前提下,可探望孩子或进行视频通话,每年暑假期间孩子随李某生活30日,寒假期间可随李某生活15日,黄某应积极配合)的协议,双方握手言欢。乖巧的女儿当庭跳起了欢快的舞蹈,跳完后孩子跑过去与母亲李某紧紧拥抱在一起,承诺以后每个月来探望妈妈一次,在场的人都被这一幕深深感动。

  在审理家事案件中,天城人民法庭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方法,采取灵活有效的调解方式,倾心尽力,用心用情化解婚姻家庭等各类矛盾纠纷,让身处高墙的服刑人员也能感受到“司法的温度”和社会的关爱,不仅有利于他们的服刑改造,帮助他们早日恢复正常生活,更能实质性化解家事纠纷,实现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