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稀老太意外摔伤 行政调解化解疑难

  本报讯 通讯员高美潮报道:今年3月25日,某城管执法人员张某与同事在某菜市场进行执法巡查时,发现李某违规摆设摊位,便劝其到市场内经营,李某抗拒执法并怒斥张某。

  张某劝说无果,只好将其秤杆拿起移至指定经营摊位,李某便抓起张某衣领,张某只好张开双手任其揪扯。就在此时,突然听见旁边路人在喊“有人倒了!”原来,同在一旁卖菜的蔡某意图劝架,而执法人员张某在与李某拉扯过程中,其本能往后退步时不小心碰倒了身后70岁的蔡某,致其腰椎骨折,因赔偿一事引发争议。

  6月2日,蔡某来到咸宁市人民调解中心申请调解。中心指派给市行政争议调委会进行调解。调解员受理案件后,迅速展开调查。

  在了解相关情况后,调解员邀约申请人蔡某、城管执法委员会负责人及张某进行调解。张某称:“李某对我动手时,我并没有还手,蔡某为什么要来拉我?而且蔡某什么时候在我身后我都不知道,我认为她受伤不是我造成的。”蔡某则认为:“我见他们在拉扯,只是想前往帮忙劝架,难道我想帮忙阻止还错了吗?”双方争执不下。

  为了缓解双方对抗情绪,调解员采取“背靠背”方式进行调解,将纠纷当事人双方分开到两个调解室。

  调解员先听取申请人蔡某的想法与诉求。蔡某称:“我被他推倒是事实,骨折也是事实,我要他们按照国家规定的赔偿标准来进行赔偿。如果不赔偿,我就要告他们单位,单位解决不了,我就去上访!”

  调解员对蔡某激动的情绪表示理解,并不断释法明理:“现在是法治社会,无论遇到什么样的事情,只要是合理合法诉求,调解员都会协调相关部门来解决。但如果逾越法律,甚至通过缠访、闹访等方式扰乱社会秩序,将会受到法律制裁。”

  蔡某渐渐冷静下来并同意调解,要求城管执法委员会赔偿因摔伤带来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8000元。

  随后调解员又转向城管执法委员会这边协商,负责人表示对于此次意外事件只能以人道主义给予适当补偿。调解员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于是,在调解意向达到基本一致时,调解员向双方再次普法宣传,在此次纠纷中张某在工作执法过程中无意碰到蔡某,导致蔡某摔倒,因此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但蔡某观察到执法人员张某被李某揪着衣领拉扯,应该预测到靠近会有风险,但仍然靠近,导致意外摔伤,蔡某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

  经过调解员依法依理解释和耐心劝导,城管执法委员会负责人同意支付蔡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6000元,蔡某不再以此事为由主张其他任何诉求。6月12日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并履行。

  据悉,今年6月,为充分发挥行政争议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作用,市司法局、市法院联合设立了咸宁市行政争议调解委员会,并入驻咸宁市人民调解中心,解答行政争议法律咨询、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和行政争议人民调解工作。行政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设立,是我市不断健全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积极探索,是推动诉源治理工作的重大举措。

  下一步,我市将加大行政争议人民调解工作力度,协同发挥各类解纷资源,凝聚纠纷化解合力,提升争议化解质效,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元解纷需求,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助力法治政府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