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源治理不是诉讼治理,其本质上是社会治理。通常所说的“诉讼治理”是针对诉讼乱象而言的,譬如说我们人民法院遇到很多无效诉讼、无序诉讼、虚假诉讼、恶意诉讼、重复诉讼以及诉讼案件在法院系统内部空转并衍生出更为复杂难解的案件,这些都属于诉讼乱象。所以,人民法院要严格公正司法,依法进行诉讼治理,打造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的司法诉讼空间。更深刻的诉讼治理,属于司法体制改革范畴。
诉源治理,即诉之“源”的治理,诉讼井喷的源头治理。那么,诉源的“源”是什么?当然是社会矛盾和社会纠纷。所以,进行诉源治理的关键是源头治理,就是习近平总书记所讲的抓住问题矛盾纠纷产生的源头和根本,将其解决在“未病”的状态,或者说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在这个意义上,诉源治理本质上是一种社会治理,这就要运用社会治理体系。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之所以需要党委领导,由各级党委牵头抓总,就因为这是社会治理,是需要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大事。政府是主导的,很多社会问题的发生不是法院引起的,而是在市场和经济的关系中、政府和市场关系中、政府和社会的关系中滋生出来的,所以政府要负责。更重要的是,社会治理的资源主要集中在政府手中。而民主协商是后来加的,政协也要参加进来,民主党派、各种社会组织都要参加进来,然后是社会协同治理,方方面面的力量都有了,然后才是法治保障。所以,笔者认为,社会治理意义上的诉源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而在这个系统工程当中,司法机关是第三梯队,第一梯队是党委及其政法委,第二梯队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行政机关,然后才是司法机关。司法机关是定分止争、化解矛盾、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不是第一道防线,也不可能发挥出第一道防线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