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为积极助推“中国桂花城”建设,加快实现咸宁桂花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蝶变为区域公共品牌,以品牌引领产业发展,促进全市桂花产业做大做强、提质增效,我市在咸安区文体中心举行“咸宁桂花香”区域公共品牌启动发布大会,“咸宁桂花香”区域公共品牌正式启动,首批使用“咸宁桂花香”区域公共品牌的10家企业获授牌。
咸宁桂花区域公共品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推进咸宁桂花品牌建设,规范咸宁桂花区域公共品牌的使用与管理,扩大品牌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提升桂花产业整体效益,促进咸宁桂花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咸宁桂花公共品牌概要:
(1)2013 年 02 月 07 日,“咸宁桂花”商标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批准注册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2)2023 年 12 月 07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咸宁桂花XIANNINGGUIHUA”商标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3)公共品牌标识和注册商标图样。
第二条 咸宁市桂花协会(下称协会)是咸宁桂花区域公共品牌商标(下称公共品牌)持有单位,本办法所指的咸宁桂花区域公共品牌,指咸宁市桂花协会注册的第 11294029 号、第 67186690 号“咸宁桂花”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第三条 公共品牌商标的授权使用,实行申报、审批和授权管理制度。
第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公共品牌使用主体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市场监管局负责公共品牌使用主体的生产资质审核管理、市桂花协会负责公共品牌商标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 经授权使用公共品牌的经营主体,享受市政府奖补优惠政策,具体标准以市政府确定为准,经费从“中国桂花城”建设促进项目资金中支出。
第二章 公共品牌使用的申请、
审批、授权及退出
第六条 申请授权的经营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营主体必须是依法登记,且注册地、原料产地、产场所均在咸宁市、湖北省境内,销售、服务主体不受地域限制;
(2)经营主体具有良好的维护公共品牌的能力,具备为公共品牌使用进行服务的制度和物质保障,能有效监管公共品牌相关产品的质量;
(3)经营主体生产的原料桂花或产成品,必须严格遵照咸宁桂花标准体系,实行规模化、标准化生产,严禁使用禁限农药和违禁化学品、激素、添加剂,并通过咸宁市公共检测中心或国家权威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4)经营主体必须拥有企业注册商标,并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产品认证中的一项或多项证书;
(5)经营主体近三年来没有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没有因消费者投诉或被媒体曝光,具有良好的品质和美誉度,较大的市场份额和发展空间,在当地桂花产业中占有重要地位;
(6)经营主体必须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爱惜公共品牌声誉,传承区域人文历史和咸宁桂花文化,使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同步提高。
第七条 申请授权经营主体具备生产、销售、服务相关资质条件并填写《咸宁桂花区域公共品牌使用授权申报书》,经咸宁市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通过后,提交市桂花协会,协会将申报产品录入咸宁桂花区域公共品牌产品名录,经营主体单位与协会签订公共品牌使用授权协议,取得公共品牌商标使用资格。
第八条 公共品牌联盟企业共同推出的产品,由联盟带头企业统筹安排生产销售,按照“统一商标、统一品质、统一包装、统一规格、统一价格、统一宣传”的原则,抱团营销。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经营主体公共品牌使用资格:
(1)经营主体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的;
(2)经营主体不按照咸宁桂花标准体系组织生产经营的;
(3)经营主体不规范使用咸宁桂花名称、商标、标识、防伪标贴、广告语的;
(4)经营主体一年内有二次经市场监管部门抽检产品质量不合格的;
(5)经营主体产品以次充好,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损害公共品牌形象的;
(6)经营主体不接受市场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监督管理的。
第三章 公共品牌建设
第十条 咸宁市桂花协会(下称协会)主持公共品牌建设管理,协会会长全面负责。
第十一条 协会管理职责:
(1)决定公共品牌商标、标识、广告语的使用;
(2)制订公共品牌商标授权使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3)组织制订“公共品牌+企业品牌”建设年度规划;
(4)组织制订品牌宣传推广规范,并对各授权使用单位进行审核;
(5)组织对品牌建设等相关重要问题的研究;
(6)组织对涉及品牌商标侵权的维权活动;
(7)根据公共品牌战略规划,编制宣传营销设计系列指导意见,以及设计标准及制订。
第十二条 协会会长职责:
(1)审批公共品牌发展规划;
(2)审批公共品牌品牌年度建设计划;
(3)审批品牌名称、注册、变更、保护、续展,使用和转让等事务;
(4)决定公共品牌的其它重大决定。
第十三条 品牌战略规划
品牌战略规划每三年制定一次,品牌规划可以由协会自行制定,也可以委托专业咨询公司制订专项的品牌战略规划。对于既定的品牌战略规划,根据政策、市场和授权单位的变化及时进行相应调整。
(1)确定公共品牌的核心价值,品牌建设目标定位,理念和品牌组合管理架构;
(2)对品牌建设情况的优劣势进行评价;
(3)为实现公共品牌建设目标制订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 品牌年度计划
协会负责每年年初制订品牌建设年度计划,年底对计划的实施进行总结评估。主要内容包括:
(1)确定品牌年度建设应实现的目标和定位;
(2)确定为实现本年度品牌建设目标计划的实施策略;
(3)确定本年度推广方式:计划在平面媒体、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投放广告的数量、频率;
(4)确定本年度品牌建设预算;
(5)确定相关管理制度和规定的调整与修订;
(6)落实以上各项的相关责任人。
第十五条 品牌保护和维护工作
(1)协会对品牌实施监测,由专人负责品牌危机预警及监测工作,制订危机预警,品牌危机管理制度规定;
(2)协会设专人负责商标权注册,保护及维护工作。品牌危机管理的信息报送,协会针对各公共品牌使用主体,在产品和服务品牌时出现的品牌危机突发事件及处理情况进行及时上报说明。
第十六条 协会定期聘请专业评估机构对公共品牌进行价值评估。
第四章 公共品牌商标、
标识、防伪标贴的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经协会授权使用公共品牌的经营主体,允许在其产品包装及宣传营销活动中使用公共品牌名称、商标、标识、防伪标贴等图样。
第十八条 公共品牌授权使用范围:取得使用授权资格的经营主体,可在许可产品范围内必须按照规范的名称、规定的格式使用商标、标识、防伪标贴等图样。
第十九条 取得授权资格的产品,由协会统一印制产品防伪标贴,一个产品销售单元贴一张防伪标贴;经营主体单位按约定价格购买。
第二十条 获得公共品牌使用授权的经营主体单位,必须接受协会的监督检查,对于不接受检查或违反公共品牌使用授权协议的单位,协会可以根据协议相关规定,取消对该单位使用公共品牌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咸宁桂花区域公共品牌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咸宁市桂花协会。
咸宁市桂花协会 2024年5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