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了职业病单位却没了,谁来赔偿?

  案例:某玉器厂为村委会集体所有制企业。2014年,玉器厂申请注销登记。村委会作为主办单位在证明清理债权债务情况及同意注销意见一栏注明:玉器厂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各项税款及职工工资已结清。今后若发生上述问题,由村委会承担责任。2019年村委会为王某出具证明,证明王某曾在玉器厂工作,接触玉石粉。

  后来,王某被诊断为职业性硅肺二期,并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等级标准四级。为主张工伤赔偿待遇,王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村委会对王某进行赔偿。村委会认为,王某与村委会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是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适格主体,因此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应当认定为工伤。王某曾在玉器厂工作,在玉器厂注销后被确认为职业病。村委会作为玉器厂的主办单位认可王某是玉器厂原职工,并且承诺玉器厂注销后若发生债权债务、税款及职工问题由村委会承担责任。由于玉器厂在存续期间未参加工伤保险,最终,法院判决村委会赔偿王某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