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廖旭为咸宁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的决定
(2023年12月29日咸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

  廖旭为咸宁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

  分别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检察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