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龙海燕辞职请求的决定
(2023年10月26日咸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龙海燕的辞职请求,按照《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咸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6日决定,接受龙海燕辞去咸宁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接受龙海燕辞去职务后,报市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