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直部分灵活就业人员风险保证金清退的公告

  2006-2010年,市直灵活就业人员根据《咸宁市市直城镇自由职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试行)》(咸医改〔2005〕01号)规定,参加市直基本医疗保险并交纳了风险保证金。按照有关规定,此风险保证金在连续参保满五年后退还本人。截至目前,尚有部分交纳了风险保证金的市直灵活就业人员未办理退款手续。请符合退还条件而未退的市直灵活就业人员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携带有效凭证,到咸宁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605室办理风险保证金退还手续。

  联系人:郑越月

  电话:0715-8235562

  特此公告

   咸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