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镇燃气领域典型违法案件的通报(第二批)

  为深入推进我市城镇燃气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和执法检查工作,严厉打击燃气违法行为,坚决防止执法不作为和“宽松软”,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意识,维护燃气安全和行业秩序,现将近一年来6起城镇燃气领域违法案件通报如下:

  案例一:咸宁大道通信管道工程施工损坏燃气管道案件

  一、案情简介

  2023年6月4日,某科技公司在施工咸宁大道(淦河大道-贺胜路)通信管道工程施工时造成咸宁某燃气公司市法院门口路段燃气管道损坏,发生燃气泄露事故。

  二、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取证,某科技公司在施工该区域时,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末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拾万元(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咸安区长安花苑小区施工损坏燃气管道案件

  一、案例简介

  2023年6月11日,四川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进行咸宁长安花苑小区施工时,造成燃气管道损坏,发生燃气泄露事故。

  二、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取证,四川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进行在施工开挖前,未注意到小区内的燃气管线警示标示标牌,未联系燃气公司,且未制定燃气设施施工保护方案。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拟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崇阳县非法储存大量已充装液化气钢瓶案件

  一、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15日,发现湖北省崇阳县天城镇三角洲一门店内,非法储存了40个化石油气钢瓶(其中:9个载满液化气,28个空瓶,3个报废钢瓶)。

  二、处理结果及依据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全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之规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嘉鱼大道箱涵开挖排水接入施工损坏燃气管道案件

  一、案情简介

  2022年8月29日,某市政公司在进行嘉鱼大道1号泵站旁进行箱涵开挖排水接入施工时损坏燃气管道,造成燃气160mm中压管道主管网破裂,发生燃气泄露事故。

  二、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取证,某市政公司在开挖前未与燃气公司签订地下隐蔽设施保护协议,也未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某市政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嘉鱼三湖大道顶管施工作业损坏燃气管道案件

  一、案例简介

  2022年9月28日,某市政公司在进行三湖大道顶管施工作业时损坏燃气管道,造成三湖大道燃气200mm主管破裂,发生燃气泄露事故。

  二、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取证,嘉鱼某公司(劳务公司)在开挖前并没有和燃气公司签订开挖保护协议,也没有与燃气公司制定相应的方案,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嘉鱼某公司(劳务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赤壁市11家瓶装液化气站无证经营案件

  一、案情简介

  2023年4月6日,赤壁市发现11家气站存在无证经营行为,2023年6月13日至6月21日,赤壁市开展液化气专项整治行动。

  二、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调查取证,11家企业存在无证经营行为,液化气站业主对无证经营行为供认不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11家民营液化气企业采取抽气、截断充装区电源、张贴封条等行政强制关停措施。

  咸宁市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