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
通城组织社矫对象旁听庭审

  本报讯 通讯员熊聪报道:3月22日,通城县检察院联合县司法局,组织辖区内20余名社区矫正对象旁听庭审社区矫正对象葛某某重新犯罪案。

  葛某某曾于2022年7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为2022年7月18日至2022年11月17日。但葛某某法律意识淡薄,心存侥幸心理,于2022年11月10日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缓刑期间又犯危险驾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上午9时许,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宣读起诉书。庭审过程中,检察官通过举证质证,讯问被告人,指控犯罪事实。辩护人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被告人在陈述意见中认罪认罚。

  法院当庭宣判,判决葛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撤销原判刑罚中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庭审结束后,该院第三检察部主任李启程对参加旁听的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警示教育,要求他们珍惜矫正机会,自觉遵守各项管理制度,积极参加社区义务劳动和集中教育学习活动,争取早日改过自新。

  此次组织社区矫正对象旁听庭审开展警示教育,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给社区矫正对象敲响了警钟,为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保障。

  社矫对象们纷纷表示,通过旁听庭审更加感受到法律的庄严,在以后的工作和生活中一定会时刻牢记自己的身份,认真服从监管,坚守法律底线,不触碰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