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科学合理安排市人大常委会2023年度立法工作,根据立法法和省、市立法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市委六届三次全会精神,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坚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聚焦大局所需、群众所盼、问题所在、特色所有,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为加快打造武汉都市圈自然生态公园城市、谱写咸宁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篇章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项目安排
(一)2022年结转项目
1.《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咸宁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的决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拟2023年3月份报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
2.《咸宁市西凉湖保护条例》(市农业农村局、市西凉湖综合管理执法局、市司法局,市人大农村委、法制委及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拟2023年4月份二审,8月份三审,10月份表决,11月份报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
(二)2023年初次审议项目
《咸宁市淦河保护条例》(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司法局、市人大城环委、农村委、法制委及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拟2023年10月份一审)
(三)调研项目
1.《咸宁市养老服务条例》(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人大社会建设委、教科文卫委、法制委及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拟2023年8月份提交调研报告和课题研究报告)
2.《咸宁市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市司法局,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法制委及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拟2023年8月份提交调研报告和课题研究报告)
三、实施措施
(一)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严格落实向市委请示报告制度,坚持立法工作正确政治方向;充分发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法规草案在进入下一环节之前,必须由责任单位党组(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二)积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从立项、起草、论证、评估、修改、审议到表决,各环节都要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要求。坚持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拓展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发挥立法联系点收集社情民意的桥梁纽带作用,充分听取人大代表意见,使立法工作更好体现民意、汇聚民智。
(三)切实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实行“一个项目一个责任清单”,全程记实、跟踪问效。法规项目成立领导小组,由人大常委会和政府领导共同担任“双组长”。法规项目责任单位在立法工作计划公布后10日内组建工作专班和制定工作方案。市人大有关专委会协调、督促相关单位按时完成起草和调研任务,认真落实法规项目论证评估“五个之前”工作机制,保障各环节法规草案质量。
(四)抓好立法调查研究。初次审议项目各环节责任单位应当围绕法规项目开展调研,协调解决好立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调研项目责任单位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全面掌握现状、发现问题、分析原因,论证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按时提交调研报告和课题研究报告。
(五)提升备案审查工作质效。全面贯彻实施《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备案审查工作的意见》,提高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规范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落实“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究”要求。探索建立人大代表、专家参与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完善备案审查工作检查通报制度。
(六)做好法规实施的跟踪检查。市人大有关专委会督促法规实施单位及时制定法规实施方案。法规实施满一年的,法规实施单位对法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法规实施满三年的,法规实施单位组织开展执法检查自查或者立法后评估。市人大常委会对法规实施情况适时开展执法检查。
(七)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配齐配强立法和备案审查工作力量,加强立法和备案审查工作人员的思想、能力和作风建设。结合年度立法任务,赴外地学习考察,借鉴先进立法经验。组织立法、备案审查、立法联系点工作人员和立法顾问等赴外省开展业务培训,全面提升履职能力。
本计划在执行中如需调整,由主任会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