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我市发布2022年度包容审慎监管典型案例
通讯员 葛盈盈

  2022年,市司法局着眼于提高人民群众法治获得感,在全市推行包容审慎监管行政处罚“四张清单”制度,不断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模式,为我市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赋能增势。

  为贯彻落实包容审慎监管理念,近日,市司法局推送了一批典型案例,供全市各地各部门参考借鉴,进一步规范、指导行政执法实践。

  案例一

  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未按税法规定日期对一季度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纳税申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属于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行为。鉴于该纳税人的行为在2022年度属于首次发生,危害后果轻微且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进行了改正,咸宁市税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咸宁市税务局首违免罚事项清单》第3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说服教育,提醒纳税人严格遵守税法,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对当事人作出首违免罚的决定。

  案例二

  刘某将装修垃圾随意倒在路边环卫垃圾桶,与生活垃圾混倒,违反了《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装修垃圾与生活垃圾混倒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能积极配合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咸宁市城管执法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咸宁市城管执法委首违免罚事项清单》第12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在其将装修垃圾清理干净后,对刘某作出首违免罚的决定。

  案例三

  湖北某装备有限公司非标输送设备制作及生产配套设施优化项目未通过环评审批就已建成投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属典型的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行为。鉴于当事人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并在限期内补办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未对环境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咸宁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咸宁市生态环境局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1项的规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例四

  湖北某地产有限公司在公交站台发布的房地产广告未载明预售许可证书号,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属于发布房地产销售广告未载明预售许可证号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发现其广告存在违法问题时,及时对违法广告进行摘除,在广告发布期间无违法所得,且当事人在广告发布前已取得预售许可证,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26项的规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案例五

  湖北某茶业有限公司在其运营的公众号中发布的新商品广告中存在宣扬商品的功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内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虚假广告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积极主动将相关宣传内容删除,且因涉及面小,未造成危害后果,赤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下一步,我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将进一步主动作为、精准施策,在提升监管针对性和服务及时性的同时,继续加大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更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和更加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