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对象
市直所有预算单位
二、实施时间
2023年元月1日
三、主要内容
(一)推行单位会计核算分类改革
1.独立核算单位。进一步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完整的会计核算管理机构和人员,于12月20日前将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财会机构和人员名单等资料报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室备案。(牵头单位:各纳入独立核算的单位;完成时限:2022年12月20日前)
2.部门核算单位。制定本部门综合改革实施方案,设立专门的财务机构,完善本部门财务管理和驻点制度,统筹选配专业专职的财务人员,督促二级单位完成2022年度对账工作,做好会计信息、资料移交,于12月20日前将实施方案、财务管理制度、驻点包保、会计人员名单报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室备案。(牵头单位:各纳入部门核算单位;完成时限:2022年12月20日前)
3.集中报账单位。制定集中报账实施方案,明确审批审核程序,确定报账流程,全面梳理财务管理人员与单位报账员工作职责,强化财务监管审核;督促纳入集中报账核算的单位完成2022年度对账工作,做好会计信息、资料移交,于12月20日前将实施方案、财务管理制度、会计人员名单报市财政局业务主管科室备案。(牵头单位: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各纳入报账式核算单位;完成时限:2022年12月20日前)
(二)构建全方位监管体系
4.建立财政监督指导员制度。采取分片与驻点相结合的方式,制定财政监督指导员实施方案,明确财政监督指导员工作职责、工作任务,制定定期轮换和考核制度。(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直各预算单位;完成时限:2022年12月31日前)
5.建立驻点包保制度。实行部门核算的主管部门,有驻点任务的班子成员每个月至少要到驻点单位调研指导1次,组织对驻点单位进行财务审核,每年至少在党组会上研究1次驻点单位财务管理状况,重大问题要及时移交。(牵头单位:各纳入部门核算单位;完成时限:每年11月30日前)
6.强化集中报账财务监管。按照一个单位一套账的原则,严格审核集中报账单位财会资料,真实准确反映报账单位财务活动,每年至少对集中报账单位开展1次财务内审,定期向报账单位通报反馈集中报账单位预算执行和财务管理情况,每年11月30日前向财政部门提交年度财务内审和财务监督检查报告。(牵头单位: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各纳入报账式核算单位;完成时限:每年11月30日前)
(三)开展全覆盖检查
7.规范政府融资平台运行管理。
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管,完善考核机制,定期向市人大和市政府报告国有资本运行情况及财务监管情况。(牵头单位:市国资委;责任单位:市城发集团、市高投集团,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完成时限:每年8月31日前)
加强平台投融资行为管理,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妥善化解隐性债务存量,动态监测隐性债务变化情况,压实平台存量债务还本付息责任。(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城发集团、市高投集团、咸宁银保监分局、市发改委;完成时限:全年)
开展国有企业审计监督。(牵头单位:市审计局;责任单位:市城发集团、市高投集团;完成时限:两年全覆盖)
8.开展财政财务专项检查。综合巡察、审计年度检查工作安排,按照不重复的原则,制定财政监督检查方案,实现一级单位每年全覆盖,二级单位每2年内全覆盖。(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委巡察办、市审计局;完成时限:全年)
9.建立大监督工作格局。建立人大、纪检监察、巡察、审计、财政监督协作共进、系统共联、信息共通、成果共享的工作机制。每年10月前将监督检查信息报送至市直单位财政财务管理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巡察办、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完成时限:全年)
(四)提升财会队伍素质
10.开展分类培训。对单位“一把手”、分管领导、财务负责人、财务经办人员开展分批次财务实操培训。(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预算单位;完成时限:全年)
11.开办财会夜校。采取实训实操的方式,分批次培训各单位财会人员和财政干部,根据培训课程进行考核,通报学习培训考勤情况。(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咸宁职业技术学院;完成时限:全年)
将财会培训纳入党校培训班课程体系,每年制定2期培训方案报财政备案,每期培训财会方面课程不少于4个课时。(牵头单位:市委党校;完成时限:每年3月31日前、9月30日前)
12.选拔财会优秀人才。建立财会干部人才库和诚信档案,对取得中级以上会计师职称、优秀财会工作者进行表扬表彰,对违纪违规和不认真履职的财会干部进行惩戒。(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完成时限:全年)
(五)强化结果运用力度
13.做实“五度”挂钩机制。将预算安排与部门上年“预算执行进度、财经纪律遵从度、绩效管理好坏程度、预算调整幅度、向上争资项目谋划力度”挂钩,调整对单位的预算安排和政府其它支持,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财务分管领导、财务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全市通报。(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完成时限:每年11月30日前)
14.建立“红黄榜”通报机制。定期梳理人大监督、巡视巡察、审计、财政检查等问题清单进行通报。在党报党刊及新媒体上开辟专栏,定期对“红黄榜”问题以及财经领域违法违规违纪案例进行通报曝光。(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巡察办、市审计局;完成时限:每年11月30日前)
15.定期报送专报。梳理日常监管和财政全覆盖检查情况,形成专报报送市委、市政府、市委组织部。(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完成时限:每年10月31日前)
16.综合评价运用。将各单位财会干部的学习、履职、考核等情况记录归档,作为任用评价干部的重要参考依据。(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完成时限:全年)
17.强化追责问责。建立常态化线索移交机制,纪检监察机关对问题线索及时核实、定性,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严肃问责。(牵头单位:市纪委监委机关;责任单位:市委巡察办、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完成时限:全年)
18.加强督查督办。将改革实施情况纳入市委、市政府重点督查考核内容和省委专项巡视反馈问题整改的重要举措,采取“常规+专项”方式,定期开展改革工作落实督查,严肃通报问责履责不力的人和事。(牵头单位:市政府政务督查室;责任单位:市委深改办、市纪委监委机关、市财政局;完成时限:全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