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毛新民、陈琼、刘建平报道:“黄庭长,早听说过你办理的4只鸭子案,我现在愿意接受诉前调解处理,同意他赔我800元。”前不久,沙堆镇罗塘村金师傅找到沙堆法庭庭长黄红元,表示放弃此前要求被告赔偿3000元的请求。一起因养狗导致的人身损害纠纷案,很快以一纸调解书化解。
金师傅所说的“4只鸭子案”,发生在今年夏天。向家村成力(化名)丢失4只鸭子,怀疑鸭子进了同组的汪民(化名)家,两人遂在伍芒(化名)家门前争执。伍芒不悦,进而与成力发生肢体冲突,成力被打伤。随后,成力将伍芒告上法庭。立案后,黄红元联系村委会、派出所、司法所上门调解,达成伍芒一次性赔偿4000元的诉前调解意见。第二天,伍芒反悔,黄红元依法开庭,判决伍芒赔成力4000元。一场官司下来,伍芒增加了时间成本,还要交诉讼费和律师费,他后悔不已。
截至11月底,通城县人民法院借助人民调解中心化解矛盾纠纷1091件,向基层治理单位推送554件案件,已化解516件,成功率超过九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