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非儿戏 任性酿苦果

  【案情简介】

  珍珍和小旭于2015年相识,之后便一直保持暧昧关系。在此期间,珍珍了解到小旭有一女友,二人一直同居生活,还曾以结婚为由邀请亲朋好友相聚庆祝。2017年3月,小旭与女友感情出现问题,便告知珍珍,其已与女友解除了同居关系,希望与珍珍确立恋爱关系并结婚。珍珍在未充分了解的情况下与小旭登记结婚,二人既未将结婚一事告知父母,也未举办婚礼,更未一起生活。

  2018年初,珍珍怀孕,此时父母才知晓女儿结婚一事。随后两家商议举行婚礼,因沟通不畅,两家在举办婚礼、购置婚房等事上产生争议,二人不仅没能举办婚礼共同生活,珍珍还在当年5月将孩子引产。当年9月,小旭与前女友的孩子出生。2021年6月,珍珍诉至嘉鱼法院,要求与小旭离婚,并要求小旭向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嘉鱼法院认为,珍珍与小旭婚前缺乏必要了解,冲动结婚,婚后亦未共同生活,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现珍珍要求离婚,小旭也同意离婚,故对珍珍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珍珍要求支付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因小旭在已登记结婚的情况下,仍与案外人前女友藕断丝连,并于2018年生育一子,其行为对二人离婚具有重大过错,且珍珍因未能与小旭共同生活而引产,对珍珍身体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小旭依法应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及所造成的后果,法院酌情认定小旭赔偿珍珍2万元,判决准许珍珍与小旭离婚。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同时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本案中,小旭与珍珍已登记结婚,属于合法的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小旭在已婚的情况下仍与前女友生育一子,既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又违反了社会基本的伦理道德,且双方亦同意离婚,符合准予离婚的情况,故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同时由于小旭的行为造成了珍珍引产的后果,其属于有过错方,应为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珍珍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过错方小旭赔偿损失。

  【风险警示】

  婚姻不是儿戏,男女双方婚姻应该建立在彼此熟悉了解、有一定感情基础上,不能违背公序良俗,更不能践踏法律法规。 (嘉鱼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