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基层执法何以有效

  二战后一些发展中国家大量移植、照搬西方法律制度,希望通过法律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但是由于国家能力不足,社会势力对执法者的俘获,执法者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精英化意识形态对人民诉求的漠视,多元法律和社会规范的竞争,都在阻碍法律意图的实现,执法过程成为政客、社会势力、执法者追逐和交换利益的场域。

  与一些发展中国家在执法领域的普遍失败相比,中国有着很高的执法能力,保证了法律总体上的有效性。这套执法模式不但确保常规状况下的执法能力,还对新问题、难问题具有很强的回应性。地方党政和执法机构发挥能动性,在实践中进行体制创新、机制强化、组织扩展、方法借用等,回应了基层执法权薄弱和执法能力不足的问题,提高了基层执法效度。

  中国的政治和法律对执法人员有严格约束,意识形态上始终坚持人民性,法律在社会规范面前保持优势地位,这些都是执法领域的国家能力的基础。正是在此基础上,执法领域才可能有很高的国家能力,从而保证法律总体上的有效性,避免了一些发展中国家在法治进程中普遍出现的问题:由于社会势力在革命中被打垮,避免了社会势力俘获执法者的普遍情形;由于意识形态观念的更新,人民利益观念深入行政体系内部,避免了执法者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形;由于群众路线时刻被执政党要求贯彻,避免了意识形态的精英化;由于社会革命彻底,旧时代的法律和社会规范缺乏生命力,避免了规范多元、法律失效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