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时年报”
咸安开出首张罚单

  本报讯 通讯员余望军报道:近日,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贺胜所执法人员在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辖区某副食店未在6月30日前报送2021年度年报,对其罚款200元。这也是咸安区首张市场主体因逾期未履行年报义务的罚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规定,该店未按时年报,已涉嫌违法。

  7月20日,该局依据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市场主体的类型、规模、违法情节等因素,结合包容审慎执法制度,对该副食店作出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并现场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

  “这次被罚也是一次教训!”店主黄女士表示以后会好好学法,每年按时报送年报。

  市场主体年报公示是法定义务,是累积自身信用、强化信用主体责任的基本要求,是对市场主体经营资质和经营能力的确认。在此,咸安区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市场主体:自觉诚信守法经营,积极履行按时报送年报义务,共同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公平诚信的社会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