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助企纾困政策清单

  一、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费率

  【享受主体】

  咸宁市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参保单位

  【政策内容】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即:失业保险费率继续按1%执行,其中: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下调20%,即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0.16%、 0. 32%、0. 56%、 0.72%、0.88%、 1. 04%、1.28%、 1. 52%,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和住建领域工程建设项目以项目或标段参保的基准费率下调20%,以项目或标段的人工成本参保的根据行业类别基准费率下调20%。

  【政策依据】

  《关于做好2022年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2〕23号 )、《关于我市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咸人社发〔2022〕1号 )

  二、社保费缓缴

  【享受主体】

  符合国家规定的17个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所属的困难企业、2022年出现1个月以上亏损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政策内容】

  (1)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至符合国家规定的17个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所属的困难企业。缓缴扩围行业所属企业在2022年出现1个月以上亏损的,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繳期限不超过1年。原明确的5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相应延长至2022年年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2) 2022年出现1个月以上亏损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22〕30号)

  三、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

  【享受主体】

  咸宁市内被认定为就业见习基地的单位。

  【政策内容】

  对于招收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作为见习人员的单位,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单位,按留用人数给予1000元每人的奖补,见习期不超过6个月。

  【政策依据】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才聚荆楚”工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1〕44号)

  四、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

  【享受主体】

  中小微企业。

  【政策内容】

  有条件的地方,对中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含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1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政策依据】

  《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军区动员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深化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鄂人社发〔2021〕24号)

  五、企业吸纳脱贫人口、退役军人就业补贴

  【享受主体】

  全市企业

  【政策内容】

  企业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吸纳脱贫人口,或企业招用退役1年以内的退役军人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就业1年以上的,按每吸纳1人补贴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

  【政策依据】

  《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军区动员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深化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鄂人社发〔2021〕24号)

  六、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享受主体】

  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

  【政策内容】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政策依据】

  《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发〔2017〕102号)

  七、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享受主体】

  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

  【政策内容】

  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减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于裁员率标准,可参照2021年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把握),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减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实施政策的统筹地区应留足2年备付资金),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90%返还。2022年确保5月31号前将稳岗返还资金拨付到各企业账户。

  【政策依据】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援企稳岗促就业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2〕21号

  八、创业担保贷款企贷

  【享受主体】

  符合贷款条件的小微企业。

  【政策内容】

  一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应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可申请不超过5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贴息贷款。从2021年1月1日起,统一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1.5个百分点以下部分,由小微企业承担,其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贴息政策。

  【政策依据】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咸政办函(2021〕5号),《关于深入实施“我兴楚乡·创在湖北”返乡创业行动计划的通知》(鄂人社发〔2021〕36号)。

  (特别说明:如政策有疏漏,请以正式文件和相关部门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