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企财政政策清单

  一、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

  【享受主体】

  中小微企业。

  【支持内容】

  (1)将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由6%—10%提高至10%—20%,将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份额由30%以上今年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

  (2)对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比例不低于60%。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14号)、《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鄂财采发〔2021〕8号)

  二、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

  【享受主体】

  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支持内容】

  对已经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签订《咸宁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出租、出借合同书》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时限原则上从2022年1月开始计算。租期达1年的,减免3个月的租金,租期不满1年的,按租金的25%计算;2022年被列入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租期达1年,减免6个月的租金,租期不满1年的,按租金的50%计算。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咸宁市财政局关于对承租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通知》(咸财发〔2022〕31号)

  三、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

  【享受主体】

  符合贴息条件的小微企业。

  【支持内容】

  对经人社部门认定,符合贴息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3%的水平给予贴息。

  【政策依据】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金规〔2020〕2号)

  四、企业科技创新奖励

  【享受主体】

  市直企业、平台。

  【支持内容】

  包括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企业研发投入奖励、高质量创新平台奖励、高质量创业孵化平台奖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知识产权创造奖励、承担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奖励等。

  【政策依据】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咸政规〔2021〕2号)

  五、外贸企业出口业绩奖励

  【享受主体】

  全市外贸企业。

  【支持内容】

  企业当年有出口业绩的,每出口1美元,给予0.01元人民币的支持;企业当年出口比上年实绩每增加1美元,给予0.01元人民币的支持;企业当年出口高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和农产品,每出口1美元再给予0.005元人民币的支持;对当年新开口的企业每出口1美元,给予0.025元人民币的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外知名展会的,每个展位给予1万元人民币的支持。

  【政策依据】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外贸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咸政发〔2013〕23号)

  六、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奖励

  【享受主体】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支持内容】

  对新增的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由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从2012年起,对新获得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认证的企业、获得地理标志产品认证的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

  【政策依据】

  《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咸办发〔2012〕19号)

  七、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奖励

  【享受主体】

  文化产业链上的企业。

  【支持内容】

  包括:新入规奖励、主营业务收入奖励、重点项目贷款贴息、文化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奖励等。

  【政策依据】

  《咸宁市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咸政发〔2019〕4号)

  八、高质量市场体系建设奖励

  【享受主体】

  市直企业。

  【支持内容】

  包括:标准研制奖励,中国质量奖、长江质量奖、市政府质量奖奖励,“中国驰名商标”奖励,地理标志商标奖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

  【政策依据】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动高质量市场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22〕7号)

  九、品牌创建奖励

  【享受主体】

  全市企业。

  【支持内容】

  对新获得“湖北名牌”的市属企业由市级财政奖励10万元人民币,县级企业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各奖励5万元人民币;对新获得国家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的市属企业(协会)由市级财政奖励10万元人民币,县级企业(协会)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各奖励5万元人民币;对新获得“三同”产品认证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本级政府给予3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政策依据】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品牌建设的若干意见》(咸政规〔2018〕8号)

  十、企业上市奖励

  【享受主体】

  上市公司。

  【支持内容】

  对在沪深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市政府奖励300万元。奖励分阶段拨付,对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并向湖北证监局办理辅导备案登记手续的,奖励100万元;对经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奖励100万元;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在沪深交易所成功发行的,奖励100万元。

  对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市财政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市内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后,将注册地迁回我市的,市财政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政策依据】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咸政发〔2018〕12号)

  十一、旅游企业贴息

  【享受主体】

  全市旅行社类企业、A级旅游景区类企业、星级旅游酒店及民宿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游演艺类企业、实施并购重组的旅游类企业。

  【支持内容】

  对旅行社类企业、A级旅游景区类企业、星级旅游酒店及民宿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游演艺类企业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存量贷款对应2022年度待付金融机构利息,按照不低于50%比例给予贴息;对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涉及我省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星级旅游酒店及民宿企业、旅游演艺企业整合兼并,已完成工商登记并依法纳税,整合兼并涉及交易额5000万元及以上,在兼并重组过程中产生的贷款对应2022年度待付金融机构利息的,按照不低于50%比例给子贴息。企业贷款实际执行利率不得高于7%(超过的按7%计算),具体贴息比例及单户企业贴息上限原则上不低于600万元。

  【政策依据】

  《省文旅厅、省财政厅、人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旅游企业贴息帮扶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文旅发[2022]22号)

  十二、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享受主体】

  缴纳了失业保险的企业

  【支持内容】

  (1)将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至50%。

  (2)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30人)以下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企业,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

  (3)对不减员(减员率小于或等于零,下同)和纳入化解过剩产能清单的企业,按其返还年度单位和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70%返还;对受贸易摩擦影响,进出口货物被加征关税,进口额或出口额下降并有减员的外贸企业和深度贫困地区减员率低于全省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目标的参保企业,按其返还年度单位和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对参保人数在1000人以下(含1000人)有减员且减员率低于国家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的企业;参保人数在1000人以上有减员且减员率低于全省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目标的参保企业,按其返还年度单位和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14号)、《湖北省失业保险费稳岗返还实施办法》(鄂人社发〔2019〕30号 )

  十三、社保费缓缴

  【享受主体】

  符合国家规定的17个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所属的困难企业、2022年出现1个月以上亏损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支持内容】

  (1)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至符合国家规定的17个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所属的困难企业。缓缴扩围行业所属企业在2022年出现1个月以上亏损的,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原明确的5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相应延长至2022年年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2022年出现1个月以上亏损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22〕30号)

  十四、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费率

  【享受主体】

  参加咸宁市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市直企业

  【支持内容】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即: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0.7%,个人缴费费率为0.3%;工伤保险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0.16%、0.32%、0.56%、0.72%、0.88%、1.04%、1.28%、1.52%。

  【政策依据】

  《关于做好2022年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2〕23号 )、《关于我市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咸人社发〔2022〕1号 )

  (特别说明:如政策有疏漏,请以正式文件和相关部门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