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绿色建筑实施管理办法

  咸宁市人民政府以咸政规[2016]2号文印发,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结果(第一批)的通知(咸政办发[2021]31号)修改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绿色发展,打造中国中部“绿心”、建设国际生态城市,普及绿色建筑一星级标准,推广绿色建筑二星、三星级标准,提升绿色建筑设计建造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民用建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全市城镇新建各类民用建筑应按《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和《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设计、建造和验收。

  市中心城区及各县(市、区)中心城区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以及各类大中型公共建筑应按二星级以上标准进行设计、建造。

  鼓励建设单位设计建造绿色生态城区示范、绿色建筑集中示范、高星级(即二星或三星级,下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第五条 市住建部门负责全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制定、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和湖泊、生态环境、统计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绿色建筑的管理工作

  对被列为国家或省级绿色生态城区示范、绿色建筑集中示范、高星级绿色建筑示范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相关要求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应积极指导督查、跟踪服务。

  第六条 市住建部门应当建立绿色建筑信息平台,及时发布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和标准等信息,公布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和新材料推广目录,以及技术、工艺、设备、产品和材料限制、禁止使用目录。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立项报告中设立绿色建筑专篇,确定项目拟达到的绿色建筑星级标准,对拟采用的有关绿色技术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将实施绿色建筑的增量成本列入投资估算。

  第三章 规划设计

  第八条 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对应当按照绿色建筑要求建设的项目,在用地选址、规划设计条件核准和规划审批等环节应当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绿色建筑设计与工程验收标准》(DB42/T1319-2021)

  凡应按照绿色建筑要求建设的项目,应当按照绿色建筑相应标准、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并通过市城乡规划与建筑方案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四章 土地出让(划拨)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第十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把关,将设计建造绿色建筑的相关要求作为土地出让的条件。

  第五章 设计图审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应当依据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保证绿色建筑设计质量。

  第十二条 全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12层及以下住宅(含商住楼)和宾馆、酒店、医院病房大楼、老年人公寓、学生宿舍、托幼建筑、健身洗浴中心、游泳馆(池)等热水需求较大的建筑,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应用太阳能或空气能热水系统。

  全市范围内新建建筑应当根据项目实际合理选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系统、空气源热泵系统、余热回收系统、太阳能光伏系统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各类大中型公共建筑应当带头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系统、空气源热泵系统、余热回收系统和太阳能光伏系统等可再生能源建筑中选择一种以上技术应用;支持太阳能、地热能、空气源热泵、光伏屋顶发电、太阳能路灯工程等可再生能源一体化、多元化、规模化应用发展。

  第十三条 设计文件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没有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市住建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审定后,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规范和《湖北省绿色建筑省级认定技术条件(试行)》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通过绿色建筑设计省级认定的项目,在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中予以注明。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已审查合格的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应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第六章 组织施工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组织绿色建筑项目施工招标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按照绿色施工的要求编制施工方案。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包括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环保等方面的绿色施工措施,确定绿色施工控制流程和绿色施工技术。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要求编制绿色建筑监理计划做好监理。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采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符合现行绿色建筑标准、规范及设计文件的要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严格把关,依据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绿色施工方案及相应的标准、规范对绿色建筑项目施工实施监督管理。

  未按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由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绿色建筑、绿色生态城区、政府投资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各类大中型公共建筑应当使用获得绿色建材标识的产品。

  第七章 销售与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绿色建筑商品房时,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所销售房屋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取得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的项目,可以以绿色建筑的名义进行宣传。

  第二十条 鼓励建设单位或者业主选择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绿色建筑。

  第二十一条 绿色建筑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并实施节地、节能、节水、节材与环保管理制度;应当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二条 绿色建筑在运行过程中,应当运用合理的技术措施和排放管理手段,使其废气和废水经过处理达标后排放;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废弃物,且收集和处理过程中无二次污染。

  第二十三条 空调通风系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清洗规范进行运行管理、定期检查和清洗。

  智能化系统应当定位正确,采用的技术先进、实用、可靠,达到安全防范子系统、管理与设备监控子系统、信息网络子系统的基本配置要求。

  第八章 奖 惩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绿色建筑专项基金,用于奖励和扶持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建设、绿色建筑技术与产品的研发和应用。

  对取得绿色建筑二星、三星级评价标识证书的项目,经过审核、备案及公示程序,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绿色建筑专项基金筹集、使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住建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 生产、使用列入推广目录的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和新材料的,依法享受国家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支持新能源和能源服务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对落户的高新技术企业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取得绿色建筑二星、三星级评价标识证书的建设项目,市住建部门优先推荐申报省级或国家级示范工程。

  第二十七条 通过虚假材料等方式取得绿色建筑星级评价标识证书、获得奖励的,市住建部门应当通报评审机构撤销其绿色建筑星级评价标识证书,并收回其奖励。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咸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